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建筑业的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支持企业发展壮大,根据省《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X政〔X〕44号)及市《关于扶持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X政综〔X〕1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建筑业发展实际,就进一步扶持我区建筑业发展壮大提出方案如下:
一、扶持范围 X区建筑企业 二、扶持
(一)建筑业企业招商奖励
1.注册地入驻本区的房建、市政工程特级、一级、二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其他如公路、水利、电力等稀缺特级、一级、二级总承包资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2.注册地入驻本区且由住建部审批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住建厅审批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注册地入驻本区且由住建部审批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建筑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对新注册且取得总承包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各级各单位通过招商活动当年引进二级及以上(注册资本金X万元以上)建筑企业入驻我区的,纳入新建项目统计考评。
入驻企业有多项资质的,以最高资质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奖励
对本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奖励等同于招商奖励。 (三)建筑业企业创先争优奖励
1.对本区建筑施工企业承接项目荣获鲁班奖、大禹奖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荣获X杯优质工程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荣获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华东片区优质样板
工程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荣获国家级、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同一个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工法、国家级QC成果奖一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级QC成果奖二等奖、省级QC成果奖一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省级工法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三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工程项目发明专利的企业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普通专利的企业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其他规定
1.注册地入驻本区的建筑业企业在享受招商奖励的同时应同区住建部门签订承诺协议,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本区,并由区住建部门向市场监督部门、税务部门进行入驻备案登记。市场监督部
门、税务部门对入驻年限未满五年迁出的建筑业企业,在其退缴全部招商奖励后,给予办理相关迁出手续。
2.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入股具有一定资质的区属建筑业企业,帮助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四、相关说明
1.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与市、区出台的奖励不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受益财政承担”原则执行。
2.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由区住建局负责奖励申报收件、汇总、初审后报送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复核后报区审批兑现奖励资金。
3.本意见由区住建局、财政局、税务局、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X市X区关于印发X区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若干意见的通知》(X政综〔X〕282号)同时废止。
4.水利、交通等其它工程企业参照上述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