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2012] 号
签发:XXX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各部、室、矿、队、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使我公司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进一步管严、管细,确保安全生产。经研究,现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望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具体管理办法:
1、供应部在购进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时,必须首先审查和索要与所购物资的规格型号相对应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不少于两份)并在签订购货合同内容中明确规定。
2、供应部所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收料单
必须经公司指挥中心机电部盖章,方能报账。设备收料单上,要注明铭牌上的安全标志号与安全标志证书的煤安号必须一致。
3、机电部要有专人对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批准号进行分类管理,要建立台账,有详细记录,在盖章时要认真核对安全标志复印件,鉴定安全标志的真伪,并对安全标志证件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4、企管部、财务部要严格按照目录进行把关,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机电部没有盖章的不予报账。否则,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地面使用的有关产品,收料单中要注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何人批准,机电部可以不登记,但必须签章(建筑材料、荆笆、圆木除外)。
6、目前很多矿用产品生产厂家已按煤安标志管理程序申办了煤安标志,如证件到期,在换证期间,因生产急需,必须提前购买的,经公司机电部门审查同意后,对已受理的煤安标志产品,在出示受理通知书后,允许订货使用,并在厂家取得相应资质后,及时补齐煤安标志证件。
7、各矿对机电设备管理,必须按照机电部编定与存档的煤安证件相统一,公司MA编号,把该统一的MA编号按照机电部的要求打印在所规定各种设备的位置范围内,否则将追究责任,进行经济处罚。
8、由于工作不认真不细心造成所购进的矿用产品,经核查煤安证件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对责任人将处以该货款总价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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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罚款,并取消当月岗效工资。
9、本办法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不当之处,由本公司及时修改完善。
附: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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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矿用 产品 标志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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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
(第一批)
一、电气设备 1、高、低压电气
隔爆型负荷开关 隔爆型馈电开关
隔爆型小型开关(包括:行程、转换、销等)隔爆型移动变电站 隔爆型干式变压器 隔爆型配电装置 隔爆型电控装置 隔爆型电磁起动器 隔爆型控制按钮 防爆电源断电器 隔爆型接线盒 防爆电缆连接器 隔爆型功率补偿装置 隔爆型充电装置 2、防爆电机
隔爆型交流电动机 隔爆型直流电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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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发电机 3、矿用泵
潜水电泵 煤水泵 泥浆泵 渣浆泵 清水泵 4、综合保护装置
隔爆型检漏继电器 隔爆型电气综合保护装置 5、其它防爆电器
隔爆型电度表 磁性传感器 激光指向仪 隔爆型电磁阀 防爆照(摄)相机 隔爆电器外壳等 二、照明设备
安全帽灯 报警矿灯
矿灯短路保护装置
防煤灯具(白炽灯、荧光灯、其它照明灯具) 三、爆炸材料、发爆器
煤矿许用炸药(含:乳化炸药、铵梯炸药、水胶炸药、硝铵炸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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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许用雷管 煤矿许用导爆索 发爆器
四、通信、信号装置 1、通信
防爆电话机及关联设备 无线电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漏泄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无线、有线混合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2、信号
防爆信息传输装置
防爆声光报警(语音提示)信号装置 隔爆型电铃 隔爆型打点器 防爆信号通讯机
工作面通讯、信号控制装置 五、钻孔机具及附件
煤(岩)电钻
凿岩机具(电动、液动、气动) 锚杆钻机(电动、液动、气动) 钻车
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钻机(瓦斯抽放、探水、防突、放顶、注水、防灭火钻机)六、提升、运输设备 1、带式(刮板)输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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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式输送机(含:托辊、制动器) 刮板输送机
顺槽转载机(带式、刮板) 偶合器(含:易爆塞、易溶塞) 2、提运设备
人车(斜井、平巷) 矿车(含:连接链、插销) 煤矿用绞车 矿用钢丝绳 提升容器 连接装置 防坠器
斜井防跑车装置
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 七、动力机车
防爆蓄电池电机车(含:隔爆型控制器、隔爆型电阻器箱、隔爆型电源装置、蓄电池、隔爆型直流变换器、隔爆型直流稳压电源、防爆变频调速器、监示器等)
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及配套电器设备 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含:防爆柴油机) 八、通风、防尘装备
矿井地面通风机(仅限于NO15及以下) 局部通风机 风速仪表 风速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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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降)尘装置 粉尘采样器 粉尘浓度测量仪表 九、阻燃及抗静电产品
阻燃输送带及整体带芯 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 煤矿用阻燃电缆 隔爆水袋(槽) 煤矿用塑料网假顶
非金属制品(溜槽、电缆接头、管材、玻璃钢制品等)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 十、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 1、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气体检测管
一氧化碳检测仪器仪表
甲烷检测仪器仪表(含:载体催化元件) 氧气检测仪器仪表 其它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2、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
矿用传感器(含:一氧化碳、甲烷、负压、压力、供水、温度、速度、顶板动态、风速、设备开停等传感器)
井下分站 直流稳压电源 风电甲烷闭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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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烷断电仪
带式输送机监控系统 电力监测系统 运输监控系统 自然火灾监测系统 瓦斯抽放监测设备 3、自救器、呼吸器、苏生器 4、其它安全装置
紧急闭锁开关 远程控制器
防突测量仪器仪表及机具 瓦斯抽放设备及仪表 防灭火装置(含:制氮机) 十一、支护设备
液压支架(含:柱、阀、千斤顶) 气垛支架
矿用单体液压支柱(含:三用阀) 切顶支柱 摩擦支柱 金属顶梁
锚杆(索)(含:杆体、锚固剂) 矿用液压推溜器 乳化液泵 液压支架用胶管
十二、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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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机(含:电控装置) 掘进机(含:电控装置)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
1.采用DW10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
2.QC83-80/660、QC83-80 /660 N、QC83-120/660(380)、 QC83-225/660(38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禁止用于控制40kW以上电动机)
3.煤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
4.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5.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井下硐室外禁止使用) 6.BJO2、BJO3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7.KJ1600/1220单筒缠绕式矿井提升机
8.非防爆运输机车(除低瓦斯矿井进风主要运输巷和采用专门措施的高瓦斯矿井进风大巷外,禁止使用)
9.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
10.ZYZ、ZY3型液压支架 11.单光源矿用安全帽灯
12.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 13.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 14.非阻燃电缆 15.非阻燃抗静电风筒 16.铝包电缆
17.铝芯电缆(井下低压电缆禁止使用) 18.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油类炸药 19.导爆管、普通导爆索和火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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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高瓦斯矿井(区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的前进式采煤方法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工艺,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详见附件),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各煤矿企业遵照执行。 附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
1. QC8、QC10、QC12系列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 一年后禁止使用)
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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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和综合保护装置(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GL动圈式反时限过流继电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7.KSJ、KSJL系列变压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油断路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TKD型绞车电控(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0.非本质安全电话机(包括普通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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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非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2.单缸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3.JKA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4.KJ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5.XKT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6.水阻调速的调度绞车(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7.JBT局部通风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8.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护(800毫米以下煤层除外。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19.回采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支护(2009年底起禁止使用) 20.仓储式采煤法(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21.巷道式采煤 (系指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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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高落式采煤 (系指开采厚煤层或急倾斜煤层时,作业人员进入无支护空顶区,通过挑顶或放顶人工回收顶煤的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
1.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v及以下)(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2.BKD9系列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DW80空气断路器的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4.3吨直流架线式井下矿用电机车(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5.8吨以上采用电阻调速的防爆特殊型电机车(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6.7吨以上(含7吨)电阻调速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7.JTK型矿用提升机(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8.使用继电器结构原理的提升机电控装置(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9.6DA多级泵(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10.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2013年6月底后禁止使用) 11.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2.电动锚杆钻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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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支腿式电动凿岩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4.煤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5.干式混凝土喷射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6.钴酸锂离子蓄电池(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7.单体支柱放顶煤(不包括悬移和滑移支架放顶煤)开采工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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