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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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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城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欢城煤矿机电科 2014年3月5日

欢城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伪劣不合格产品进入矿井生产过程,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促进煤矿安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煤矿安全标志的范围

煤矿所有的电器设备、爆破器材、通讯信号装置、钻孔机具及附件、提升运输设备及容器、通风防尘设施、阻燃及抗静电产品、环境安全、工况检测监控系统及配套控制装置、自救器、呼吸器及防护装置、支护设备及上述范围内的进口产品. 二、矿用产品的必备证件

各单位在设计选型和采购矿用产品前,必须由意向厂家首先出示生产许可证书、质量合格证书、防爆合格证书(防爆产品)和煤矿工业安全标志准用证书的原件。(即下列六证:①生产许可证,②检验合格证,③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④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准用证,⑤防爆合格证,⑥工业试验证).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煤矿矿用产品在生产、检修、检验、测试过程中的管理工作,矿特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仲君

副组长:李保延 张广威 王冬泉

成 员:王继超 汪永军 朱长善 於德通 於建业 胡凌 孙兰东 卜凡猛

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科,朱长善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煤矿安全标志产品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对各单位职责范围划分如下: 1、安全科

(1)为矿各单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部门。

(2)负责监督和参与矿所属单位,对应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及装置的选型和技术改造的认证情况,并对产品制造和销售单位的资质及执行“五证”(工业性试验证、防爆合格证、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准用证)情况进行检查。 (3)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中的安全监督工作,审查使用期间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制订、贯彻和落实情况。 (4)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的单位和负责人提出处罚意见。

(5)协助公司、劳动安全监督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的监测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2、机电科

(1)负责矿单位所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工作,并对煤

矿矿用产品购置和使用及维修情况进行注册登记。

(2)负责矿井主提升、排水、通风、压风、胶带运输机、矿用电器产品及综采(掘)工作面配套设备的选型、购置使用、技术改造与维修配件过程中,到货设备及配件“六证”的检查及登记. (3)配合公司机电部对机修厂实施安全技术监督、组织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

(4)配合公司机电部对执行煤矿安全标志产品的选型技术论证,技术改造和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及工业性试验、鉴定的综合管理组织工作.

(5)配合公司机电部严格执行设备大修质量标准,监督修理部门在设备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管理,并审查主要检修工艺。 (6) 新设备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各种证照是否齐全,设备铭牌表示和证照是否一致,否则拒绝签收. 3、供应科

(1)负责矿井煤矿钻孔机具及附件、人车、动力机车、塑料网带、单体液压支柱、金属顶梁、锚杆(索)及辅助运输设备的造型与技术改造中矿用产品标志的审查工作。

(2)负责爆破器材、劳动保护用品等购置的综合管理,并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3)会同各单位做好购置物品及设备的“六证\"检查工作及对安全标志产品进行安全技术监督工作。

(4)会同机电部、安全部、生产技术部、机电设备科、通防科

等部门做好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4、通防科

(1)负责安全、工矿监测监控与装备、风筒覆布、防爆水袋(槽)、注氮泵等设备和产品选型、调校、维修管理工作及矿用产品标志的把关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工作,并对所负责范围的设备和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2)会同机电科、供应科做好产品认证和安全检查工作和安全标志产品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3)会同机电科、安全科、生产技术科、供应科等部门做好相关的业务管理工作。 5、生产技术科

(1)负责矿井地质测量与矿压观测仪器、防治水设备及附件的选型与技术改造中矿用产品标志的审查工作.

(2)会同安全、机电科、供应科、通防科等部门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6、生产及辅助单位

(1)负责定期对所使用的所有井下材料或设备的矿用产品标志检查验收并上报机电科登记注册,否则予以追究责任. (2)对所使用的所有井下材料或设备不符合矿用产品标志要求的坚决不用。

(3)配合各业务科室做好各类检查工作。

(4)加强业务培训学习,确保所有井下材料或设备符合本规定.

7、工资科

(1)负责劳动用品的管理制度的制定,劳动用品发放台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台账的建立。 (2)负责制定采购年度计划。 8、其它

矿所属财务、劳动人事部等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必须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和其它单位做好煤矿安标志的产品购置、使用检修等工作.

四、管理规定

1、矿在用设备材料的矿用产品标志实行系统专业化管理,机电科全面负责所有设备的矿用产品标志管理与检查,供应科、机电科、通防科、安全科负责各自所使用材料的矿用产品标志管理与检查。

2、设备及材料购置部门应作好设备及材料购置中的矿用产品标志证把关工作。因工作不严不细造成无矿用产品标志证的设备及材料下井的,对购置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3、各技术及业务部门在设备及材料选型过程中,选择的相关设备及材料如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购置部门不得进行购置,因各技术业务部门自行联系购置设备材料造成损失的,除对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外,由矿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审查.

4、使用单位领用设备及材料前,必须确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齐全,不齐全者,严禁领用。

5、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维护,并积极协助专业维修、检测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检查工作,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试验。

6、各业务职能部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并安排专人不定期进行检查.凡因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并处以费用总额5%-10%的罚款。 7、机电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标志产品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到位。

欢城煤矿机电科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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