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管理办法
(一)办公室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完成预定的工作任务,对于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值班的,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作统一安排,并按相关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补贴。
(二)本办法适用于除驾驶员以外的办公室全体正式工作人员。
(三)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分管人员加班、值班的安排和审核,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各副主任加班、值班的安排和审核。
1.工作人员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经科、股室负责人审核并送分管副主任审签后,交办公室行政股,由行政股负责人负责签收、汇总。
2.加班人员应提前向分管副主任递交加班申请单(递交时间:工作日加班于当天17:00前;休息日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五的17:00前,州内假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一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者,应由加班人员电话报告分管副主任,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7:30前补交。
3.工作人员需在加班申请表上注明预计工作的小时数,负责签署意见的分管副主任须对加班工作量进行监控和评估。
4.办公室工作人员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
(四)加班工资计算
以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两项之和除以21.5所得结果为本人加班工资基数。
1.工作日加班按本人加班工资基数的150%计发;双休息日、州内假日(指藏历新年3天、羌历新年3天、建州纪念日1天)加班按本人加班工资基数的200%计发;国家法定节假日(指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加班按本人加班工资基数的300%计发。
2.一次加班满3小时不超过4小时按半天算,一次加班满6小时按一天算,不满3小时,则按实际小时计算。
3.加班补贴按月结算,由办公室行政股造册,经主任签字确认后按季度发放。
(五)处罚原则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2.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2倍处罚;
3.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4.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
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