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1、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是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动产质权设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