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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人债务由谁来承担?

来源:九壹网

本文介绍了公司法人与公司法人代表的概念区别以及公司法人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区分了分公司和公司法人的不同。最后,针对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法人担责的问题,指出股东需以其认缴出资额或所认购股份承担有限责任,而股东所拥有其他财产则于公司财产。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其自己财产时,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存在三种例外。

法律分析

变更后的公司法人将承担原公司法人的债务。公司法人和公司的法人代表两者是个不同的概念,公司法人具有的法人资格,而公司法人代表是这个公司的法人代表。二者不可混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分立后,原公司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此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具有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办分公司需要法人吗?

分公司是无法具有的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是没有法人代表的。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二、公司法人对公司法人有什么责任

在我国公司法人对公司应承担下列责任责任:

1、合法经营范围内,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与股东高度混同,而股东无法证明不存在混同事实的,应当就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

3、在我国公司法人对公司的其他责任。

三、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法人担责么

此处的法人一般是指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的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法人不需担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由于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实际上是转化为公司的资产,股东所拥有其他财产于公司的财产。公司需对外承担债务时,原则上,只能由公司负责清偿债务,不能由股东承担连带或者补充责任。但也有3种例外: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股东需要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原公司法人与分立后的公司法人承担的债务不同。分立后的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法人,应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分公司则不具备的企业法人资格,没有法人代表,其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股东作为公司法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如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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