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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查档证明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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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常住户口当地派出所可以查到自己的户籍档案及户口迁移情况,在异地居住的情况,在居住当地派出所不能查询到自己户籍档案,除非是国家司法部门因公需要。公民可以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查询本人的户籍资料。户主可以查询本人和户内成员的户籍资料。公民需要出具关系证明、历史迁移情况证明的,可以核查常表底册后,根据底册内容出具相关证明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公民为新生婴儿取名,可以提交生育服务证件或者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手续或者《结婚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重名情况查询,派出所应当当场向群众反馈重名的统计数字,但不得提供重名人身份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办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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