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军人逃离或者明知是逃离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兵员管理秩序。建立正常的兵员管理秩序,是完成作战、训练、战备、值勤等各项任务的需要和保证。近几年来,有的个人和单位置国法军纪于不顾,煽动、唆使军人逃离。更为严重的是,有的行为人对要求协助逃兵返回的要求和劝告置若罔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员将逃兵带回,更有甚者,将逃兵予以安置、聘请、收留或另作安排,严重影响的管理秩序,有的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雇用逃离军人的行为,违反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应当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严重妨害了兵员管理秩序,削弱了战斗力,危害了国防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