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分为四级。
具体如下:
1、最高人民;
2、高级人民;
3、中级人民;
4、基层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
最高人民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监督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请核准的死刑案件。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请复核的死刑案件。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