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七条由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以及《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第五条规定,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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