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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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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房屋 租赁合同期限 : 1.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 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 2.定期租赁和 不定期租赁合同 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出租人有权在 签订租赁合同 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4.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租赁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正当使用。 5.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需要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未规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当责令搬迁;如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退部分房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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