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半最少可减一年七个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管制或是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有悔罪表现、立功表现或者其他满足减刑条件的,可以依法减刑,但是对于判三年两个月的,最多不能少于原刑期的一半。
刑事犯罪判刑的标准如下: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
4、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等。
贪污罪的判刑标准如下:
1、犯罪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或情节较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犯罪数额达到巨大标准或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