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税税率 【发文字号】财税[2008]16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12.19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三、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1 / 2
四、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消费税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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