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已经成为广大网友非常关心的案列,公众对于此案的关注正式社会对于我家法制进程的关心,是个好事情!最近看了几位网友对于许霆有罪的帖子,我在此不敢苟同:宋体首先对于一个人涉嫌犯罪只能算是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要确定其为犯罪?要判其有罪一定要按照法律条款的司法解释,目前我国刑法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而且我国年规定,不得推论定罪,既不能够按照相似法律处罚推论判定一个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法律规定“无法不定罪”的原则,所以目前我国的刑法不能给小许定罪!这是一个法律原则问题,是法律的最高指导原则,之所以存在法律,它的前提是:人之初性本恶。
所以要用司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即:法律没有禁止的,你都可以去做这是最基本的准绳。
不要用英国的案例来解释中国的案列,因为英国的法律一定是规定了这类案件的处罚条款。
所以才会判那家从银行取款的人家一年徒刑。
那么小徐的行为到底是不是犯罪呢?做个假设:如果明天全国对于刑法细则做了修改,把此类行为定性为犯罪,并给出了相应司法解释和处罚规定,那么后天小张小王之类的案件就可以依法判其有罪,否则,再怎么解释,从法律上来说都是没有依据的。 只能视其为:不当所得。 应归属道德范畴。
作为一个中级,能够做出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实在是中国司法历史上的笑话!涉及这个案件的法官,检查官是吃纳税人的工资的国家公务员,可是对于案件,对于法律,对于自己的业务却了解的如此肤浅,甚至不如广大的网友,这真是不可思议!从好的一方面来讲,也许他们知道法律的规定,只是他们认真一点,对犯罪嫌疑人负责人一点,也许就能从这个案件开始的时候避免如此巨大的风波,可是他们没有,这就是一级地方,的工作态度!对所谓公民的态度(没有判刑之前,所有人都应该是为无罪),要知道,似乎我们都默认了公检法的作用就是抓捕罪犯,给坏人惩罚,可是同样的公检法还需要还一个无罪的人清白!这是权利的两面,不能过度的强调一个方面。
不是一般的部门,他们更加掌握着国家的强制
权利,要对自己的权利负责,难道要重复想当年蒋介石: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走一个的白色恐怖?相信你们不会,但是你们的作为实际上就是如此:公检法决不能先假设犯罪,再去生搬硬套罪名,这样的结果是司法的倒退!我的结论就是:无罪释放小徐,谁说不可以,请拿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说话,否则其他一切推论,道德的指责,都是海市蜃楼,不堪一击,请支持判有罪的朋友记住,我们处在法治社会,虽然还不完善,但是我们正式为了他的完善才来到这里讨论的,讨论的前提是有尊重法律这个大家都有的共识。
不尊重法律,也没必要再次治社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