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基金XX策略XXXX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
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当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资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计划特定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详见正文“风险揭示”章节),从而可能对计划资产和收益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知晓本计划存在上述风险。尽管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资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
(四)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认可和同意管理人聘请北京XX 投资公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并同意授权投资顾问按约定的方式为管理人管理运用计划资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委托人认可该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并承诺接受因资产管理人采纳该投资建议所带来的任何收益或损失。若因投资顾问违反法规或相关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聘投资顾问,在此情形下,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该资产管理计划。
(五)参与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六)资产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七)资产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八)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投资的全部风险及反映市场的全部情形。投资者在投资本计划前,应对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计划。
委托人同意并认可,其通过代理发行机构网上银行系统签署电子合同或通过代理发行机构网点柜面签署《招商银行代销/推介产品购买信息传递书》的方式确认签署本合同,与签署纸质版本的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视为资产管理人已向本人当面披露相关风险。 目 录
第一节 前言 ................................................................... 33
第二节 释义 ................................................................... 33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 55 第四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66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99 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1111 第七节 份额的分级 ........................................................... 1212 第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1414 第九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515 第十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1919 第十一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1919 第十二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2323 第十三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2424 第十四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2626 第十五节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九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一节 风险揭示 ............................ 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二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三节 违约责任 ............................ 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四节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五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六节 其他事项 ............................ 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七节 特别提示 ............................ 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 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已经中国备案,但中国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三)资产管理人慎重提示投资人
1、投资有风险,本计划具有较高风险和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请认真阅读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和其他相关文件,谨慎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
2、本计划无论是XX策略XX 投资公司优先级,还是XX策略XX 投资公司进取级,投资者遵循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资产管理人对优先级和进取级均不保证其本金及收益。
第二节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XX基金XX策略XXXX资产管理计划
2、投资说明书:指《XX基金XX策略XXXX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以及对该说明书及附件不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3、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XX基金XX策略XX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不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4、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在本合同中根据适用情况也称为投资者、客户或委托人)
5、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指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资产托管人、托管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财产
8、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参与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9、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10、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 11、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12、可供分配利润:采用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1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4、开放日:投资者可以参与或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工作日。本计划不设开放日,但进取级客户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资金和分配出金的情形除外。
15、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相关证券账户
16、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7、不可抗力:指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且在本资产管理合同由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火灾、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18、优先级、优先级份额、XX 投资公司优先级份额、XX 投资公司优先级、A类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19、进取级、进取级份额、XX 投资公司进取级份额、XX 投资公司进取级、B类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享有在扣除优先份额的应计收益与相关管理费用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并以进取份额持有人所持的份额资产净值为限承担亏损
20、优先(级)委托人、XX 投资公司优先级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21、进取(级)委托人、XX 投资公司进取级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22、基本收益:优先委托人以本资产计划净资产为限按本合同约定的收益率优先提取的部分 23、本金:指份额持有人的认购份额与份额初始面值的乘积
24、超额收益:指本计划的收益在满足优先份额基本收益分配后的剩余部分
25、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个月
26、募集结束日:指资产管理人募集账户收到所有认购款项当日 27、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28、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9、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主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3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等销售业务的机构
32、直销机构:指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其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本计划运作方式,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本分级计划各类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XX基金XX策略XXXX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混合型(期货类)。 (三)运作方式 封闭运作。 (四)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稳定收益和风险有效控制的基础上,运用量化交易、趋势交易、中短线交易、套利交易、程序化交易等多策略的组合,通过专业化的资金管理模式,结合多项风险控制策略的严格管理,对冲各类投资策略间的风险,平滑基金的总体收益波动,力争达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复利增长。
(五)存续期限 1年。
(六)最低资产要求
单个资产委托人的初始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各资产委托人的初始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七)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本计划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计划份额简称为“XXXX优先”)和进取级计划份额(计划份额简称为“XXXX进取”)。同级别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两级份额的配比要求
XXXX优先与XXXX进取的初始认购份额数配比原则上在3:1。对于初始认购的确认,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销售情况,使优先级委托份额与进取级委托份额的比例近似3:1。
(十)资产管理计划分级与资产收益分配 1、分级概要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对本计划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计划份额简称为“XXXX优先”)和进取级计划份额(计划份额简称为“XXXX进取”)。除合同终止时的清算财产分配及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形外,两级份额享有同等的权益。XXXX优先和XXXX进取分开募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级份额的委托资产合并运作。
在合同终止完成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清算并将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计划债务后得到的清算后净资产,优先分配XXXX优先的本金和约定应得收益,即XXXX优先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本资产管理计划在优先分配XXXX优先的本金和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清算净资产,全部分配给XXXX进取,即XXXX进取为较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计划份额。
本计划为非保本型产品,极端情况下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均有发生亏损的风险。 2、资产收益分配规则
合同终止清算时,XXXX优先和XXXX进取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如下:
(1)XXXX优先份额约定年收益率为XX%,其对应收益(称之为“约定应得收益”)分配金额以计划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每日计提,会计上以负债列示。
在本计划生效不满一年提前终止的前提下,优先级份额按照每年计提总额A×XX%获得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扣除已计提收益后,在合同提前终止日补足全年收益。优先级份额收益每年计提总额为A×XX%。
(2)本资产管理计划在保证优先级的本金和收益安全的基础上,优先分配XXXX优先的本金和约定应得收益,剩余清算净资产再全部分配给XXXX进取。
3、两级份额的配比
XXXX优先与XXXX进取的初始认购份额数配比原则上在3:1。对于初始认购的确认,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销售情况,使优先级委托份额与进取级委托份额的比例近似3:1。
(十一)存续期内各类别计划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资产管理人根据两类份额资产分配规则,采用“虚拟清算”方法计算并报告优先级和进取级计划份额参考净值。存续期内的计划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计划份额价值的估算,并不代表委托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或资产管理人对收益、本金的任何承诺。优先级和进取级计划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NUMANUMA为估值日优先级份额余额,NUMBNUMB为估值日进取级份额余额, NAVANAVA为优先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 NAVBNAVB为进取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 NV为计划净资产(净资产为资产总额扣除按日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其他佣金、优先级按日计提收益等费用后数值)。R为优先级的预期年化收益率,T为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本资产管理计划,R为优先级份额预计年化收益率XX%。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每日预估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XX 投资公司份额净值
𝑁𝐴𝑉=
(2)XX 投资公司优先级份额净值
𝑁𝐴𝑉𝐴=1
优先级收益按费用计提,会计上以负债列示。 (3)XXXX进取级份额净值
𝑁𝐴𝑉𝐵=
𝑁𝑉
𝑁𝑈𝑀𝐴+𝑁𝑈𝑀𝐵
𝑁𝑉−
𝑁𝑈𝑀𝐴×1.00
𝑁𝑈𝑀𝐵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NAV进取计算以NAV优先保留全部小数为前提。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承担。
如本计划若终止时不满一年,优先级基准收益仍按一年支付(不可抗力除外),即持有期收益率为XX%。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销售及认购人数等情况提前结束本计划或其中某一类份额的初始销售。 资产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进行销售。
资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2人且不得超过200名,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资产委托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为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优先级份额与进取级份额分开募集,资产委托人在购买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告知销售机构其购买的计划份额的类型。
资产委托人既可认购两类份额之一,也可同时认购两类份额,其先后认购的每类资产管理计划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万元。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发售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优先级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进取级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计划份额。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与进取级的初始配比近似为3:1(注: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折份额的部分,下同),且两类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但因对委托人人数控制、尾差、部分确认认购申请及委托人认购资金金额控制等原因无法准确匹配的,资产管理人应将优先级和进取级初始配比控制在2.9:1至3:1之
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两类份额同时发售。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末,优先级与进取级委托人人数合计不低于2人且不超过20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且合计初始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为确保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配比近似3:1,因委托人数量控制因素,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份额发售的金额、委托人人数等状况提前终止某一类或两类份额的发售。
在初始销售期末,若优先级和进取级的份额配比在约定范围之外时,资产管理人将部分确认优先级份额或进取级份额。当发生部分确认时,需确保每一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均不低于100万元。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计划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内可多次认购,不设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上限,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者如在初始销售期间先后认购两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其先后认购的每类资产管理计划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万元。
1、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在初始销售期所形成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划份额初始销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认购原则
(1)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和进取级的份额初始配比近似为:3:1;
(2)在初始销售期末,若优先级和进取级的份额配比超过3:1时,资产管理人将按照“时间在先者优先,时间相同金额较高者优先”的原则对优先级份额进行部分确认。
本计划份额持有人达到20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初始销售期提前结束,并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优先级或进取级份额的确认。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计划份额,除非经注册登记机构或资产管理人审核同意,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者经注册登记机构或资产管理人审核同意撤销申请时,资产管理人只退还投资者认购本金。
3、认购确认时间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投资者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电子数据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委托人应考虑到其申请被拒绝或被部分确认的可能性,并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4、认购缴纳款项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
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优先级与进取级委托人总数不少于2人,不超过20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且优先级与进取级初始委托资产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并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
1、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计划备案条件的,则本计划初始销售失败。
2、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七节 份额的分级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募集期间, XX 投资公司优先级和XX 投资公司进取级分别进行募集,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对所募集的资产进行合并运作。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配比
本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设立时,XX 投资公司优先级和XX 投资公司进取级分别募集, 优先级份额与进取级份额配比近似为3:1(计算该比例时不含利息结转份额)。
(二)XX 投资公司优先级的运作
XX 投资公司优先级约定年化收益率=R=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期内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XX% XX 投资公司优先级在合同生效期内不开放参与和退出,也不得违约退出。 (三)XX 投资公司进取级的运作
1、XX 投资公司进取级为封闭运作,合同有效期内不接受参与、退出以及违约退出。但进取份额持有人按照合同约定追加资金和分配出金的情形除外。
2、本资产管理计划在扣除XX 投资公司优先级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XX 投资公司进取级享有,亏损以XX 投资公司进取级的资产净值为限由XX 投资公司进取级承担。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XX 投资公司优先级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XX 投资公司优先级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此时XX 投资公司进取级剩余资产可能为0。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计算
NUMANUMA为估值日优先级份额余额,NUMBNUMB为估值日进取级份额余额, NAVANAVA为优先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 NAVBNAVB为进取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 NV为计划净资产(净资产为资产总额扣除每日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其他佣金、优先级按日计提收益等费用后的数值)。R为优先级的预期年化收益率,T为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
𝑁𝑉
𝑁𝑈𝑀𝐴+𝑁𝑈𝑀𝐵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T日份额的余额数量为XX 投资公司优先级和XX 投资公司进取级的份额总额。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承担。
(五)XX 投资公司优先级和XX 投资公司进取级的份额净值计算
本合同生效后,每日分别计算XX 投资公司优先级和XX 投资公司进取级的份额净值。 1、XX 投资公司优先级的份额净值计算
NAVA=1
优先级收益按费用计提,会计上以负债列示。
如本计划若终止时不满一年,优先级基准收益仍按一年支付(不可抗力除外),即持有期收益率为XX%。
2、XXXX进取级的资产份额净值计算
NAVB=
𝑁𝑉−
NUMA×1.00
𝑁𝑈𝑀𝐵
XX 投资公司优先级、XX 投资公司进取级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承担。
3、本资产管理计划在估值日参照上述计算方法,计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XX 投资公司优先级和XX 投资公司进取级的参考净值。
(六)预警线与止损线
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特别是优先委托人的利益,本计划每日计算计划份额净值并设置预警线及止损线。本计划将0.88元设置为预警线,将0.85元设置为止损线。管理人负责对本计划资产警戒线和止损线进行监控工作及相关操作。
(七)追加资金的处理
追加资金计入资产管理计划损益或资本公积金,不增加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本计划全体进取级份额持有人均同意,当本投资组合T日单位净值收盘时低于0.88元时,全体进取级份额持有人应于T+1日开盘前补足到1元,否则不允许新开仓,只能平仓或减仓。
第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对优先级委托人与进取级委托人均不开放参与与退出(包括违约退出),但进取级份额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资金和分配出金除外。
第九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特定客户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收益,并按约定的优先级和进取级的收益分配原则享受财产的收益分配;
(2)按约定的优先级和进取级的收益分配原则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3)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6)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7)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8)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法定代表人: 张传良 联系人: 曹卫红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备案。
(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资本: 亿元 存续期间: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及查询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规、中国的规定或者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完整与。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有权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报告中国。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投资顾问
资产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提供投资建议。资产管理人为履行投资顾问协议约定事项,可以向投资顾问披露本合同及/或其它相关文件,但应要求投资顾问对所获信息严格保密。
资产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的相关费用不再单独向资产委托人收取。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为北京XX 投资公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有权在征得进取级份额出资人书面签字同意后更换、解聘投资顾问。
第十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5、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稳定收益和风险有效控制的基础上,运用量化交易、趋势交易、中短线交易、套利交易、程序化交易等多策略的组合,通过专业化的资金管理模式,结合多项风险控制策略的严格管理,对
冲各类投资策略间的风险,平滑基金的总体收益波动,力争达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复利增长。
(二)投资范围
中国境内的商品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以及交易所逆回购。其中商品期货包括豆、豆粕、菜粕、豆油、棕榈油、菜籽油、玉米、甲醇、小麦、早稻、晚稻、鸡蛋、白糖、棉花、PTA、PVC、PP、塑料、沥青、橡胶、胶板、纤维板、玻璃、铁矿石、焦煤、动力煤、焦炭、螺纹钢、线材、硅铁、硅锰、卷板、铜、铝、铅、锌、黄金、白银。
(三)投资策略
主要投资于商品期货市场进行各种套利交易,收益稳定、风险较小。套对冲套利策略是寻找和发现市场中资产定价的偏差,通过套利组合捕捉绝对收益机会,并不局限于品种和套利方法,具体而言其套利交易系统涉及到各种品种套利包括趋势套利、跨期套利、跨品种套利等。根据对宏观、市场、产业链的跟踪和分析,选择适合的套利交易策略和品种,实现稳定收益。
(四)风险控制条款
(1)任一交易日盘中,如本计划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10元,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非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0%-700%,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400%-400%,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计划资产净值的0%-70%。单品种保证金占用比例为计划资产净值的0%-30%。资产管理人将对超出投资比例的期货合约进行平仓操作。隔夜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00%-200%。
(2)任一交易日盘中,如本计划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05元但小于1.10元,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非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0%-600%,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350%-350%,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计划资产净值的0%-60%。单品种保证金占用比例为计划资产净值的0%-25%。资产管理人将对超出投资比例的期货合约进行平仓操作。隔夜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75%-175%。
(3)任一交易日盘中,如本计划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但小于1.05元,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非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0%-500%,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300%-300%,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计划资产净值的0%-50%。单品种保证金占用比例为计划资产净值的0%-20%。资产管理人将对超出投资比例的期货合约进行平仓操作。隔夜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50%-150%。
(4)任一交易日盘中,如本计划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0.95元但小于1.00元,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非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0%-400%,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00%-200%,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计划资产净值的0%-40%。单品种保证金占用比例为计划资产净值的0%-15%。资产管理人将对超出投资比例的期货合约进行平仓操作。隔夜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00%-100%。
(5)任一交易日盘中,如本计划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0.88元但小于0.95元,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非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0%-300%,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00%-100%,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计划资产净值的0%-30%。单品种
保证金占用比例为计划资产净值的0%-10%。资产管理人将对超出投资比例的期货合约进行平仓操作。隔夜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50%-50%。
(6)任一交易日盘中,如本计划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0.85元但小于0.88元,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非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0%-200%,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50%-50%,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计划资产净值的0%-20%。单品种保证金占用比例为计划资产净值的0%-5%。资产管理人将对超出投资比例的期货合约进行平仓操作。隔夜组合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5%-25%。
(9)任一交易日收市后,本计划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88元,本计划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始,不允许对期货合约进行开仓操作。
(10)任一交易日盘中,如本计划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85元,资产管理人将对本计划所持有的全部期货合约进行平仓操作,并禁止对新的期货合约进行开仓操作,本计划只能投资固定收益及现金类资产。止损线为日内实时净值,如果触碰则资产管理人须在2分钟内开始平仓操作,原则上10分钟内完成,若交易记录显示2分钟内没有开始平仓操作,则当优先级本金和收益收到损失的时候,资产管理人须承担操作过失风险。
(11)法律法规、中国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
(12)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完毕。
(13)资产管理人的平仓操作必须建立在遵守国内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监管要求和达成实际止损目标的前提之下。平仓操作与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冲突时,管理人有权不予执行,且不承担由此带来的实际损失。非以上情况造成的损失资产管理人有义务代替资产委托人追索相关责任方(包括资产管理人、期货经纪商以及进取级份额资产委托人)
(14)本组合风控条款中的股指期货保证金按照11%计算。 (五)投资
本计划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 1、单个品种保证金占用不超过30%;
2、商品期货只能交易该品种前三名主力合约; 3、商品期货不能交易交割月份合约;
4、任一交易日盘中,实时计划份额净值低于0.90时,每日亏损达到2%须当日平仓,隔日可按照风控标准开仓。
(六)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6、依照法律、行规、本合同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投资的变更
经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就投资范围和投资等投资做出调整进行变更,变更投资应以本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作出。投资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充足的时间。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的优先收益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进取收益份额则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托管人仅通过交易监督系统对场内的证券类产品(不包括商品期货等金融产品)的投资进行事后监督。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商品期货等金融产品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相互兼任。
2、本计划投资经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为彭海林先生。 投资经理简历如下:
彭海林先生,投资经理,金融工程师。北京大学学士学位,美国密歇根大学物理化学博士。7年证券从业经历,进入XX基金前在美国对冲基金世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Worldquant)任高级量化分析师。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时在资产管理人公司网站或其他委托人认可的方式公告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第十三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性。
5、资产托管人未经资产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任何资产。 (二)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由资产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资金账户名称为:“XX基金XX策略XXXX资产管理计划”,开户行为“XX支行”。银行托管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和使用。委托财产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该资金账户进行。
本计划如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本着便于委托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对于跨行存款,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托管人定期存款业务联系人: )。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资产管理人负责监交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资产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
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资产管理人在投资股指期货等业务时,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提前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沟通,如双方认为必要,可通过签订操作备忘录的形式另行进行协商约定,并在业务系统测试准备完成后,资产管理人方能开展上述业务,开立、管理并使用相关账户。
第十四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授权通知应加盖资产管理人公司公章并注明生效时间。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资产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资产托管人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交收数据进行处理。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发送方式为深证通或托管网银电子指令方式,传真为备份方式。管理人以上述方式发送指令后需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传真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资产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以收件人(资产托管人)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收件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对指令进行表面审慎验证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如投资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管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审核内容如下: 一是划款指令要素、印鉴和签名是否正确完整;
二是划款指令金额与指令附件投资协议等证明文件中约定的投资金额一致。
三是划款指令中的收款账户信息与指令附件投资协议等证明文件中约定的收款账户信息一致(若有)。若指令附件投资协议未约定收款账户信息的,划款指令中的收款户名应与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向一致。
上述材料应加盖资产管理人印章。计划管理人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
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资产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资产托管人执行指令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和签名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向资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资产托管人。
对金融衍生品,通过操作备忘录的形式另行协商。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计划管理人负责赔偿。
(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加盖资产管理人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并确认有效当日通过电话向资产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须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资产管理人收到资产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时开始生效。变更授权文件的有效日以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上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与托管人确认日期孰晚原则确认。资产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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