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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九壹网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济困

难状况诚信承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司法厅 • 【公布日期】2022.05.27

• 【字 号】黑司规〔2022〕3号 • 【施行日期】2022.05.2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法律援助 正文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

诚信承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司规〔2022〕3号

各市(地)司法局:

现将《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22年5月27日

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解决法律援助申请人获取经济困难证明难的问题,根据党、和黑龙江、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减证便民”工作,结合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诚信承诺制实行范围

黑龙江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均可实行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

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申请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和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除外。 二、诚信承诺制工作流程 申请

申请人对经济困难状况做出个人诚信承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和《经济困难承诺书》(以下简称《说明表》和《承诺书》)。申请人对说明表和承诺书内容有疑问的,工作人员应当作出解释。申请人无阅读能力的,工作人员应当宣读《说明表》和《承诺书》内容,并记录在卷。 《说明表》和《承诺书》原则上必须由申请人本人签署。申请人本人确有书写困难需要由他人代为签署的,本人应当按手印确认,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说明表》和《承诺书》的真实性负责,并自愿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决定

申请人提交《说明表》和《承诺书》并已按规定提交申请法律援助其他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仅对其说明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进行审查。 (三)承诺退出

申请人撤回承诺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申请人撤回承诺,同时提交经济困难状况相关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继续提供法律援助;

2.申请人撤回承诺,又无法提交经济困难状况相关材料,且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属于经济困难,尚未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程序自动终止;

3.申请人撤回承诺,又无法提交经济困难状况相关材料,且无其他相关证据证

明其属于经济困难,已经获得法律援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三、核查监管 (一)核查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要求,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法律援助覆盖人群扩展至低收入人群。黑龙江省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低收入家庭的标准执行。 (二)核查方式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对申请人承诺的经济困难状况进行随机核查,但不得以核查为由加重申请人负担或者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有线索反映申请人存在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进行核查。对于已经核查的,应当将核查记录附在法律援助卷宗内。

对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核查,主要采取在线核查、信函索证核查和实地核查三种方式。核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民政部门、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及个人。 (三)监督

案件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或申请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布群众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情况反映。

四、失信惩戒

对虚假承诺的申请人,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程序并报告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同时将其列入全省法律援助失信申请人名单。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申请人,在全

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再享有承诺制待遇。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2.经济困难承诺书 3.经济困难状况核查记录表 附件1

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职 业及所姓名 关系 在单位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状 况 本人 (元) (元) 年收入性年收入入(元) 工资性 生产经营 其他收 家庭年 收入(元)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房产:£无£有£ 套,平方米,坐落于 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无£有£ (品牌及型 资产状况 号) 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资产: 元 其他需要申报的财产: 重大支出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无误,所提交的各类材料均合法真实,且同意法 律援助机构、有关部门依法对本人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如果本人以欺骗或者 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愿意依法承担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 于:(一)被终止法律援助;(二)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三)被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1.本文书用于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说明自申请之日起前 12 个月内的经济困难状况,需提交一份。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四十二条规定的申请人无需提交本表。

3.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需填报对方当事人的收入和资产状况。 附件2

经济困难承诺书

经济困难承诺书

根据 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 准为 。本人已知悉并承诺个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 济状况符合上述标准。如果本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 助,愿意依法承担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终止法律援助;

(二)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 (三)被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名): 年

附件3

经济困难状况核查记录表 核查时间 核查原因 年 月 日 随机核查£ 线索核查£ 线上核查□ 信函索证□ 实地核查□ 核查方式 其他 核查人 (法律援助工 月 日

作人员)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被核查人 (法律援助 联系方式: 申请人) 实际居住地: 户籍所在地: 核查对象 核查结果

(单位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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