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苏联的企业制度变迁
张聪明
[内容提要] 在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和戈尔巴乔夫执政时期,不断地对苏联的经济进行“改革”,使其表现出变迁的特征。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之制度变迁理论和现代企业理论对苏联经济的变迁做了考察和分析,对这种变迁的特点、意义和局限性做了新探讨。
[关键词] 苏联;企业制度;企业所有权;制度变迁
[作者简介] 张聪明,1961年生,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北京 100102)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制度变迁可以被理解成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也可以被理解成对一种更有效率的制度的生产过程,是由具有企业家性质的主体推动的追逐潜在利润(或外部利润——在已有的制度安排结构中主体无法获取的利润)导致的从一种制度均衡到新的制度均衡的过程。本文所要讨论的是苏联的企业制度变迁。 一 苏联的企业制度及变迁的特点
我们知道,在斯大林时期形成的苏联企业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整个国家是一个大企业,国家()是这个大企业的委托人(所有者企业家),几乎是惟一的剩余索取者,国家()也是国民经济大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拥有者(职业企业家),它通过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从事“经营”活动。这种制度安排由于不能有效地解决和平时期的激励和经营者选择机制导致效率低下,而被后人不断地加以“改革”;而不断的“改革”使其表现出一种“变迁”的特征。 1.国家(、党的领导机关甚至最高领导人)是第一行动集团,是制度变迁的主体。苏联的企业制度变迁面对的是斯大林时期形成的“原始制
度”,在以后的变迁历程中,无论是赫鲁晓夫时期、勃列日涅夫时期,还是戈尔巴乔夫时期,发动改革(变迁)的都是苏联的、以党的领导人为核心的苏共领导机关。
苏联的基本制度没有为其他主体提供成为企业制度变迁主体的可能。 2.苏联的企业制度变迁是制度竞争背景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苏联的企业制度安排及其变迁有它的特殊之处:整个国家就是一个企业,国家的经营管理着这个大企业,一切变迁性的调整,都是以国家为单位进行的。这样,苏联企业制度变迁的制度环境就只能是世界范围的国际社会,而国际社会存在的制度与苏联的制度根本不同,苏联的制度与国际社会的制度是一种竞争的关系。在这种制度竞争中,生存还是死亡,一直是一个问题。所以,苏联的企业制度变迁在制度竞争的环境中肯定地说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三个时期的变迁都是当时的最高决策者为了获得预期的外部利润(潜在收益)而自觉进行的变迁。
3.非正式制度变迁不足影响了正式制度变迁的效果。在苏联,尽管人们反复地对其企业制度安排做出调整,但往往只是正式约束上的调整与变迁,而在非正式约束尤其是在意识形态方面,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到解体前夕的漫长时期里,几乎没有什么值得称道的变化。这一切都使正式的制度变迁受到了正向或反向的影响。传统的认识使每次正式约束的变迁在速度和效果两方面受到弱化;而对领导人的个人
崇拜虽然使由领导人倡导和发动的正式约束的变迁容易得到贯彻执行,但它也会增大领导人决策中可能存在的偏差和失误,而且这种现象还会随着领导人的更替和由其发动的改革的继起和反复而反复。
4.制度竞争,使国家()管理经济,而且是全面地高度集中地指令性地管理国民经济的安排难以变迁。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它独自诞生并生存在敌对制度国家的包围和威胁之中,而且它是一个经济上落后的国家。苏联的生存和发展实质上意味着不同的社会基本制度之间的对抗与竞争。苏
联只能以国家的名义掌握所有的资源,用强制性的计划和命令高度集中地控制和指挥国家的经济活动,以生产保卫自己基本制度的钢铁和武器。为了在制度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国家控制资源、通过指令性计划高度集中地组织全社会的经济活动就是必要的。也就是说,苏联的传统难以彻底改革,有其制度竞争的原因。
5.来自历史与现实的有限“证据”使制度变迁缺乏足够的动力。人们对这种制度的信心一方面来自对理论的信仰,另一方面则来自于有限的经济证据。这种经验证据是这种制度产生的成果:工业化的实现使苏联比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强大;与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大危机不同,苏联的经济在这一时期表现出蓬勃的生机(1929~1932年,苏联工业总产值增长1.2倍,年均增长19.2%;国民收入增长82.4%,年均增长16.2%。1 [1] 紧接着这种制度又在二次大战中经受住了考验。这一切都给人一种印象:这一制度是先进的、有效率的。这种印象在相当的程度上把这种制度应付生存危机的有效性普遍化、神圣化了,尤其在苏联领导人中,逐渐形成了一种维护这种制度的本能。
6.存在路径依赖。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2 [2] 在勃列日涅夫时期表现为庞大的官僚机构和保守势力,大大小小的、老化甚至的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保障和稳定,只“完善”,不“改革”,只“修改”,不“创新”;在戈尔巴乔夫时期则是传统的利益格局、保守的干伍和传统的工作方式使戈尔巴乔夫改革的进度部署完全落空,使改革的安排被扭曲。
二 对苏联企业制度变迁的“企业家—契约”理论分析
当我们对苏联企业制度变迁的特点有所了解之后,我们就有可能对这种变迁本身的意义做一些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的分析。
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认为,企业制度安排的效率,完全取决于这种
安排(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安排)能不能解决好激励机制和经营者选择机制两个问题3 [3] 我们对苏联企业制度变迁的意义的分析也就沿着这样的思路来进行。
1.激励机制问题。首先,赫鲁晓夫时期的改革,即工业和建筑业的改革,经济行政区及其相应的国民经济委员会的建立,是一个典型的激励机制方面的制度变迁和创新。随着原有部委的撤销,经济行政区国民经济委员会的设立,构成国民经济委员会的主体成为拥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主体。国民经济委员会的利益最大化也就是它所在的经济行政区的利益最大化,因为严格地说,企业并不是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它只是交易的结果,是交易者之间形成的契约的组合。这里的经济行政区,关键在于“行政”,它是不同于的地方。地方的部门和用赋予他们的对资源的控制和支配权(制定计划权、物资调配权)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获取经济剩余(地方的财政收入及相应的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可能性)。可以说,地方是比较充分地适应了这种激励机制的变迁和创新的。“地方主义泛滥”的事实就是证明。人们说这种机制助长了州、边疆区甚至共和国“贪图私利”的欲望,许多地区的领导人不顾国家整体利益,只考虑本地区的需要。经济行政区和国民经济委员会这种制度安排从整个国民经济的意义上来看,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安排。所以,在勃列日涅夫执政伊始,这种制度安排就被取消了,地方以经济行政区和国民经济委员会的名义获得的“产权”又一次回到了的管理部门,一切又回到了原来的出发点。其实,从产权的意义上来看,这种“回归”是很自然的事。经济行政区仅仅是国家行政体系的一个环节,它的经济方面的权力并不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并受法律的保护,而是来源于(更确切地说是党的领导机关甚至是党的领导人)的权力“下放”,这种“分权”的目的也不是要追求地方的利益最大化,而是要追求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总体效用最大化。当人们发现这种制度安排并不能
实现预期的目标时,“给予”地方的产权也就合乎逻辑地被“收回”了。也就是说,经济行政区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它没有获得剩余索取权的财产依据;经济行政区和国民经济委员会有的只可能是部分剩余控制权,即经营管理权,这种权力可以看作是多环节委托—代理链条中来自委托的权力。代理权的保有与否完全取决于委托人是否愿意继续维持这种委托—代理关系(行政系统中的上下级之间并不是平等的自主的关系,下级不能拒绝其上级的委托)。经济行政区也只能通过自己的来自委托的代理权行使部分剩余控制权从而分享相应的经济剩余。问题只是,这一时期的制度变迁并未创造出一个有效的国民经济大企业中的激励机制而已。
其次,勃列日涅夫时期,企业制度的变迁是从收回曾经“下放”给地方的部分经营管理权开始的。但这一时期的制度变迁似乎把激励机制的着眼点更多地放在了国民经济大企业的基层生产单位。在一套激励机制中,制度安排设计者的取向和被激励者的取向恰好是相反的:作为设计者,他总是以给激励对象某种刺激(好处)的方式诱导其去做设计者追求的目标;作为被激励者总是为了获得激励机制设计者“悬赏”的好处才去做设计者希望他做的事。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基本关系就是这种激励与被激励的关系。勃列日涅夫时期的企业制度变迁中激励机制的变迁和创新是以传统的苏联企业制度安排为初始背景的,当时的问题之一是:原有的一套刺激办法不能使企业(基层生产单位)职工关心整个企业集体的工作总成果、提高生产的赢利率和改善产品质量。创新的安排是在调整价格的情况下按定额提取利润留成,留成利润以基金付费、固定缴款、贷款利息的形式支付以后,按定额提取经济刺激基金,具体分为物质刺激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社会文化措施和住宅建设基金;简化工资等级,缩小工资差别,把奖金与企业最终成果挂钩。但刺激“企业”、刺激劳动者关心企业集体的最终经营成果的设计初衷是非现实的,是一个不真实的目标。因为企业的参与者都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厂长只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从事他的管理活动,刺激企业的设计如果对他
自己的利益没有实质的影响,也就不会影响他的管理活动。至于让职工从集体经营的最终成果关心自身的利益就更不容易做到了(“搭便车”和“机会主义”是经济人最惯常的选择)。实践证明这一时期的激励机制设计是无效的。物质鼓励基金的形成和使用与企业经营活动的总成果的联系不紧密,行政方法导致奖金分配的平均主义,企业领导人利用职权和非法手段多占奖金;发展生产基金数额太少,来自利润留成的部分更少,对改进企业工作的作用不大;由于闲置利润占工业利润总额的30%,占上缴利润的50%4 [4] “闲置利润上缴”的制度安排使基金付费、固定缴款、用利润支付贷款利息都变得毫无疑义;工资和奖金制度的改革产生了平均主义,结果反而打击了劳动者的积极性。1979年以后的“新决议”中关于部参加利润分成,工资总额根据每卢布产品(定额净产值)的工资定额形成,物质鼓励基金的形成指标改为劳动生产率增长情况、优质产品比重、合同完成情况和利润额,都因其以刺激“部”、“企业”这样的“机构组织”为目标,不能与具体的利益主体发生联系而收效不大。
其三,戈尔巴乔夫时期的企业制度变迁着力于把企业(即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塑造成的商品生产者,取消国家()下达给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的指令性计划,让企业实行经济核算、自筹资金、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和自治,并以此为核心设计了一整套的宏观改革措施。从企业理论的意义看,这种安排还是在国家()的控制之下,国家与企业还是一个委托—代理的关系,国家是法定的所有权控制者,当然是剩余索取权的拥有者(国家以预算缴款的形式获得企业利润的一部分);国家()还以控制数字、长期稳定的经济定额、国家订货和限额来影响和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这种安排把“企业”作为“代理人”来对待:企业在按照种种定额分割和分配利润后,纯剩余归企业,而且这种企业还实行自治。问题是这种“见企业不见人”的安排本身是一种不真实的安排,因为“企业”本身只是一个参与者之间的契约组合,它是由各种利益主体构成的,
面对国家()的代理人只能是经理,面对经理的代理人是员工。就是说,从分配的意义上说除了国家利益、经理的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以外,没有别的利益存在(企业法人的利益只存在于经营活动中与别的法人或主体交易的场合)。在这一时期的制度安排中我们看不到企业的经营活动与经理、与员工个人的利益之间的关系。虽然工资改革拉大了工资级差,但这是事前的差别,它并不能解决活动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问题;虽然说经营得好,留利就多,劳动报酬增加得就多,但一方面报酬的增加受定额制约,另一方面,增加的报酬如果是平均主义地分配,那还是起不到激励的作用。在这里我们看到,对企业经营活动起关键作用的经理既没有承担风险的资本(格)又没有承担风险的激励,一般员工也没有积极工作的激励。因此,从企业制度安排的激励机制角度来看,这一时期的激励机制也是不成功的。
2.经营者选择机制问题。经营者选择机制问题,是苏联企业制度变迁中触及较少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是:苏共领导的苏联是国民经济大企业的真正经营者。经营的目的是获得收益,管理的目的则在于提高效率,所以,经营者才是决策者,才是寻找获利机会的企业家。赫鲁晓夫时期,决策者就是计划的制定者,也就是及其领导人、加盟共和国及其领导人和国民经济委员会领导人等。除了最高领导人以外,各级机构的领导人都是由上级委任的,他们几乎不承担决策的义务,他们的任务是执行上级的决策。基层生产单位的领导人(厂长、经理们甚至车间负责人)也是由上级委任的,作为代理人,他们的职责就是执行上级的决策(命令),完成计划任务。勃列日涅夫时期除了以部门替换了经济行政区国民经济委员会外,别无二致。到了戈尔巴乔夫时期,在企业自治的制度安排下,国民经济的总体决策还是由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集体)作出;作为基层生产单位的企业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领导与劳动集体自治相结合的原则基础上进行管理,核心内容是企业领导人的劳动集体选举制。这种制度安排的目的是要企业领导人反映国家和劳动集体的利益。这里存在的问题是:“企
业”的财产所有者从而企业的经营者选择人到底是国家()还是“劳动集体”?从法理上看,国家(以为代表)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才能以其财产为选择经营者承担风险;而企业的劳动者并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他们拥有的只是一个公民的身份(千百万原始委托者之一)和自己的人力资本,他们以自己的人力资本通过劳动契约从企业获得自己的劳动报酬,通过国家的预算收入(来自于国有经济的经营活动的利润)提供的社会消费(公品和福利)来实现他作为原始委托人的剩余索取权,但他们并不具备选举企业经营者的产权资格,无法为此承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选出的经营者(在自己利益最大化激励下)如果实现了劳动者集体的利益最大化,那显然是损害了国家的产权;如果劳动集体选出的经营者不能实现劳动者利益最大化,劳动者对选举经营者就会变得无所谓,他们的选票就是廉价选票,那些既无个人财产证明,又无个人特殊人力资本的“穷人”就可能成为经营者当选人,果真如此,国家和劳动集体谁的利益都实现不了。显然,这种安排是所有者(国家)放弃选择经营者权利(并为此承担风险)的安排,幸好有一个当选人由上级批准的安排能对此予以校正。但是,这似乎又回到委任制那里去了。其实,这种制度安排的全部意义恐怕只在于劳动集体在经营者的选择问题上为“上级”提供相对多一些的信息、提供一点监督而已。 三 结论
1.国家所有制必然使经济活动服从于非经济目的(目标扭曲)。苏联的企业制度安排,使国家(在这里以的形式出现)成为所有者和经营决策者。但是,国家()除了作为国民经济的剩余索取者和剩余控制者外,它还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持守者,同时它也是一般社会生活的管理者。就是说,国家()身份的多重性决定了它的目标的多元性。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制度持守者和社会管理者的目标都要靠国家()履行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职责来实现。在稀缺资源和制度的约束下,经济的利益只能服从制度竞争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国家()不可能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而且,国家
()的特性——拥有暴力权力的垄断组织——也使国家()能够方便地以经济的手段实现非经济的目标。
2.国家所有制必然通过行政权力(指令性计划)来控制经济。国家()如何实现它的所有者权利,也就是剩余索取权呢?它必须经营它的资产并占有这种经营的成果。国家()如何经营国有资产呢?苏联的选择是国家()自己经营。这有两个原因,一是制度竞争的压力使国家必须直接控制所有的资源保证生存和发展;另一个是国家是行政权力垄断者,可以用权力强制人们为国家工作(否则无处工作),交易成本低(不能讨价还价)。苏联企业制度的变迁,只是在这种制度安排基础上的“边际调整”。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通过党的干部和国家的行政体系以委任的方式把委托人安排在各级、各种管理岗位上,并通过指令性计划给他们发出种种指令;各级代理人也是以完成计划任务的方式向委托人(所有者)——国家()负责。在这里,表现出一种紧密的政企关系(政企不分)。鉴于这种安排的效率不高,人们尝试(部门)放弃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做法,而改行“经济的方法”,让运用所谓“经济杠杆”来调节和管理生产单位的活动。但当尝试放弃行政方式而改用经济方法管理、调节经济时,们马上发现这可不是自己的强项,比起行政命令来,那些“杠杆”可不好摆弄。部门的们从自身利益考虑也更愿意行使自己的行政权力。那么,干脆不要部门管理,让“企业”自己适应“市场”的需求来运行行不行呢?不行。即使有一个完备的市场,那也无法落实国家的所有权(剩余索取权)。国家(及其部门)必须以所有者(委托人)选择代理人(经营者)的方式为其利益寻求某种保证(保障)并为此承担风险。因此,在苏联的制度环境下,以行政方式管理国民经济是不可避免的。
3.在和平的环境下,让企业成为企业——必须把企业所有权还给企业。我们看到,在制度竞争背景下得以存在的国家所有制及其与之相适应的高度集中的以指令性计划控制和管理国民经济大企业的制度安排,不能保证以追求
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纯粹的目标,其经济活动本身由于在激励机制和经营者选择机制上的行政控制而缺乏应有的效率,所以,一旦制度竞争的强约束解除或者有所缓解,国家()就应该以极大的勇气来实施制度创新。理论和经验昭示我们,分立而明晰的产权、分散而负责的决策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契约组合体——企业的制度安排中最为重要的因素,明晰的产权是剩余索取权的基础,剩余索取权使经营决策(包括选择经营代理人)变得必要而且可能。在企业经营的委托—代理系统中,每一个委托者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给别人(代理人)以尽可能到位的激励。由此,经济利益的追求和相应的效率都获得了制度的保证。当然,国家()如何在自己一般社会管理者和国有财产所有者的身份之间保持差别又能顺利过渡,国家()如何处理自己同作为契约组合体的企业之间的关系,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当然,苏联解体后,这些问题也只能由它的继承者俄罗斯来面对了。
注释:
5[1] 金挥、陆南泉、张康琴:《论苏联经济》,辽宁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7页。
6[2] 一旦在起始阶段带来报酬递增的制度在市场不完全、组织无效率的情况下阻碍了生产活动的发展,并产生一些与现有制度共存共荣的组织和利益集团,那么这些组织和利益集团就不会进一步进行投资,而只会加强现有制度,由此产生维持现有制度的政治组织,从而使这种无效的制度持续下去。一旦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形成,制度变迁就可能变成修修补补的游戏。
7[3] 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版,
第30页。
8[4] 刘克明、金挥:《苏联政治经济七十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77页。
《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