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
发布时间: 2011-01-19 来源:
部门名称 事项名称 服务对象 办理依据 办理条件 办理程序 工伤生育保险处 工伤认定申请 个人 企业 《工伤保险条例》(令第375号);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省第24号公告); 《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7号) 市属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家属、用人单位工会。 受理、审查、处理、作出决定。 1、工伤事故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受伤部位、事发经过、事故原因,调查人员。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在封面贴相片。 3、受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注明已与原件核对一致。 4、送医院抢救的首诊病历原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书;死亡原因证明。 5、受伤时在场工友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注明已与原件核对一致。 6、死亡证和火化证明或火葬收费和户口注销复印件、殓葬证 。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除上述基本资料外,根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机关或人民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上下班路线图,标明:住所地址、单位地址、出事地点、勘查人、绘图人以及日期。 4、住所地户口簿或暂住证。 5、驾驶证、行驶证。 6、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 。 7、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宣告死亡的结论。 8、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所需材料 9、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联系方式 87655257 手工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 受理地点 受理时间 资料转递 途径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东路28号二楼7号窗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回执;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不收费 网上办理方式 系统名称 链接地址 资料转递途径 办理期限 申请书(表格)名称 《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事故报告》 投诉电话83318367 投诉处理时限60日内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