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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深圳标准文本)

来源:九壹网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深超光电K2区K1建筑桩基工程 工程地点: 深圳市龙华 发 包 人: 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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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适用招投标工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深超光电K2区K1建筑桩基工程 工程地点:深圳龙华 工程规模及特征:PHC桩基工程(ф600X130AB型 ,平切桩长25m,总长约73575m,共2477根。 工程承包范围:桩基工程及桩基检测

资金来源: 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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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5年10月11日 竣工日期:2005年12月9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

三、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验收标准:合格

四、合同价款

币种: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项目单价: ▇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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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六、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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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05 年 9 月 29 日

订立地点: 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并送 宝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备案后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公章): 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28092999 传 真: 2010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承包人(公章):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82180840 传 真: 82180847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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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解释 1 词语定义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

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

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名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

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本合同中指定或由承包人提出已获发包人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

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 1.6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

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1.7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

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2款所指的设

备。 1.9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

工程,但不包括1.13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0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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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的单

项工程。 1.12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1.13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

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4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

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5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

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16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17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

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18 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1.19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

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0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1 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

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 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

或相对的日期。 1.23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

或相对的日期。 1.24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提

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 1.25 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

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6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

竣工日期的天数。 1.27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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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28 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

充。 1.29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

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30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1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

担的责任。 1.32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

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4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5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2 标题和旁注

标题和 旁注

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

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3 书面形式

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

书面形式

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

姓名和收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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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文件

4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

组成及解4.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释顺序 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⑶.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⑷.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⑸.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⑹.通用条款;

⑺.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⑻.图纸;

⑼.工程量清单;

⑽.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⑾.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⑿.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工程师作4.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如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出解释

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语言文字 5.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

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适用法律5.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和法规

6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6.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及规范

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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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

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国内没有

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相应标准

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规范

7 图纸

图纸的提 7.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供和使用

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保密要求 7.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图纸提供7.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

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未7.4 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

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提交图纸

顺延工期。 临时工程 7.5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

批准或备查。 图纸

补充图纸7.6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技术资料

8 通知

致承包人8.1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的通知

指定的其它地址。 致发包人8.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

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或工程师

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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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 发包人

发包人 代表 发包人 义务 发包人 工作

9.1 发包人应当任命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 9.2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 9.3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

关费用:

⑴.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障碍物拆除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⑵.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⑶.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⑷.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⑸.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

⑹.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 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⑼.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9.4 发包人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 委托

发包人未9.5 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完成约定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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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 义务

承包人

10.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

计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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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 工作

10.2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⑴.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的施工

图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⑵.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⑶.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⑷.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⑸.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⑹.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⑺.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⑻.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未10.3 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完成约定偿发包人的损失。 工作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

工程师

工程师

11.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

知承包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通知承包人。 11.2 工程师应当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

力。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工程师

工程师权11.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力 ⑴.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⑵.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⑶.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⑷.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⑸.提出或批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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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支付工程款;

⑺.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⑻.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当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紧急情况11.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时 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

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11.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师权11.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

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力委托

予工程师代表的任何职权撤回。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工程师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 工程师指11.6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工程师的指令由其令 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受到

时间后生效。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之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未11.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

其他义务。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尽义务或

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失误

顺延延误的工期。 工程师须11.8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公正无私 时,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考虑各种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和公

正无私地作出判断并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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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12.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他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

务。项目经理的人选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承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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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

项目经理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 签字

项目经理12.3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

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更换 项目经理

组织施工

12.4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

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五、转让、分包和指定分包 13

转让

转让

13.1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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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

分包

14.1 分包人是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2 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

分包,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拟进行分包的工程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人批准,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分包

分包人的14.3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打算分包工程的分资料 包人的一切资料。 承包人必须根据14.2款的约承建资质 14.4 如果承包人没有承担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

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

再分包 14.5 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分包工程14.6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价款 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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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指定分包工程

15.1 发包人指定本工程中必须进行分包的部分工程,称为指定分包工程。发包

指定分包 人确定有指定分包工程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列明。对于招标工程,招标工程 文件没有确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发包人不得指定分包。指定分包工程的承

包人应当由发包人通过招标投标确定。 指定分包15.2 指定分包合同应由承包人和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 合同

15.3 承包人与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责任划分:

责任划分 ⑴.指定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

能使承包人免除他按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承担的上述责任和义务,并应保护承包人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方面不受损害,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任何由于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尽上述责任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

⑵.对于因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未经承包人同意,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使用承包人为施工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 反对指定 15.4 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接受他有合理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工程承包

人,或拒绝与承包人签订含有15.3款内容的分包合同的任何指定分包工程

承包人。

六、施工准备工作 16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施工组织

设计和进16.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度计划 划。 施工组织16.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

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向工程设计和进

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度计划提

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交和确认

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

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进度计划16.3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方法分别编

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的要求

按进度计16.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

划施工 度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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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

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立即对进度计划

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进措施,并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修的修订与

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因承包改进措施

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索取款项。 提交工程用款计划

16.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

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未解除承16.7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工程用款

计划,并取得工程师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包人的责

何责任或义务。 任和义务

17 施工准备

现场作业

和施工方17.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稳妥和安全性负责,但因设

计、标准/规范原因造成适应、稳妥和安全性,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法

确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则尽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 合同文件17.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

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中的差错

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对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但其未发现的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勘察资料 17.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

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研究分析

现场考察 17.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并免除他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不利的外17.5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现场气候条件的、凭以往经验无法预界障碍或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条件 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已明示的17.6 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虑工程师已经发给承包人的与

此有关的指令,以及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的使工程不利障碍

或条件

16

师可接受的措施。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地下构筑17.7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物 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

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施工放线 17.8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提供工地

17.9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

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未能办妥17.10

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土地征用

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临时占地17.11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的租用 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

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 工程专用 17.12 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

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工程师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但运输车辆进出现场可不需工程师的同意。

17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8

开工及延期

工程开工 18.1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书,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承包人造18.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成的开工

求后48小时内确认,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开工延期或延期

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工程师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造18.3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成的开工

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延期

19 暂停施工和复工

暂停施工 19.1 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

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承包人造19.2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补偿:

⑴.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成的暂停

⑵.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施工

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⑶.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发包人或19.3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工程师造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成停工

19.4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

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9.2款范围

持续63天

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

以上

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⑴.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⑵.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4条的约定

18

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19.5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

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复工

20

工期

工期及延误

20.1 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须于合同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内完成,或于

根据20.2款的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工期顺延 20.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⑴.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⑵.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

进行; ⑶. 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⑷. 工程变更; ⑸.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⑹. 遇不可抗力; ⑺. 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工作时间20.3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的

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

延期损失

或者未能在赔偿费 20.4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20.1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

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延期损害20.5 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赔偿费的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减少 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

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19

八、材料、设备供应 2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2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

备清单中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应材料设

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备

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承包人负21.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

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责保管

发包人未按22.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承21.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

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 担责任

⑴.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⑶.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⑷.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

⑸.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

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⑹.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结算方式

2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22.1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购材料设定的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备 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

合验收。 承包人承22.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

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担责任

20

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不22.3 如承包人不执行22.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

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工程师与执行指令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然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 代用材料 22.4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

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货物运输 22.5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

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不得指定 22.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3 材料设备的检验

材料和设23.1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

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备的检验

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检验内容 23.2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

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检验费用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再次检验 23.4 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

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随时检查 23.5 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

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21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4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和检验

24.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

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质量保证 24.2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

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承包人在24.3 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⑴.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方面的责

责任; 任

⑵.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⑶.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指定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⑷.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⑸.负责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施工符合24.4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要求 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工程隐蔽24.5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

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前的检验

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重新检验

24.6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

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

22

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试车 24.7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 工程试车24.8 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⑴.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程序

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试车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

⑵.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⑶.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工程试车24.9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

⑴.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中双方的

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责任

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⑵.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⑷.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⑸.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

25 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责25.1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任 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

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责25.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进行施工。由于发包人原任

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安全防护 25.3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

23

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承包人的25.4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

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现场作业

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化石、文25.5 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文物,以及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物 迹或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工程师

应于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化石、文物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安全事故25.6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

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处理

争议时,按有关部门的认定确定。

26 工程的保护

工程的保26.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

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即护

交给发包人。如果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工程的修26.2 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

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复

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成品、半26.3 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

任,任何其他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成品保护

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

24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7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 27.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

合同中约定(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内约定。合同价款在本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纳税和缴27.2 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或

其分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承担并支付。 费

确定合同27.3 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

价款的方其中一种: 式 ⑴. 固定单价合同;

⑵. 可调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27.4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在合同价格的风险范围内,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

调整 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

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外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

采用可调单价合同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可作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法律法规27.5 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款可

作调整。 的改变

合同价款27.6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经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调整程序

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暂定价

27.7 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价。暂定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暂定价的27.8 暂定价的最后确定通过后期招标或询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结算时仅

对该项材料或设备的价差部分调整,其他部分包干,不予调整。 最后确定

暂定金额 27.9 指定分包工程或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名称及其暂定金额。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暂定金额27.10 暂定金额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承包人应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的最后确报发包人批准确定暂定金额。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通定

25

过招标形式确定暂定金额。

造价工程

第27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师确认 27.11

程师确认。

28 工程量确认

工程量计28.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算规则

28.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

工程量 工程量,他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

和准确的工程量。 期中计量 28.3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

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记录和图纸

28.4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

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

计量结果 28.5 计量的结果:

⑴.如承包人未按28.3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

⑵.如工程师未在28.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⑶.如工程师未按28.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⑷.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⑸.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造价工程28.6 第2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

确认。 师确认

26

29 工程款支付

工程预付29.1 发包人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预付的时

间应不迟于预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款

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预付29.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

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款的扣回

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 期中结算 29.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

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 期中结算29.4 承包人应按29.3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书 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⑵.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⑶.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

⑷.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合同价款及费用; ⑸.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签发时应写明他期中支付 29.5 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

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果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发包人应将全部结算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支29.6 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付 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

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指定分包29.7 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有权对其已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工程承包服务,直接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 人的款项 ⑴.按照工程师的指令并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已支付或应支付

的实际价款;

27

⑵.由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劳务费用;

⑶.按指定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和其他有关费用。

付款给指29.8 工程师在签发包括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服务应得款额的任何支付证书之前,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明,定分包工

证明承包人已将以前的支付证书中包括的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上述应程承包人

得价款全数支付给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提供上述证明,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师签发的支付证书,直接向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支付在扣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后指定分包合同已约定而承包人未支付的一切价款,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价款中将上述款额扣回,除非承包人已通知工程师,他有合理理由扣留或拒付该价款,并得到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认可,同时将此情况通知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已向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直接付款后,工程师在签发给承包人支付证书时,应从该证书的支付款额中扣除上述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额,但不应因此拒发或拖延按合同约定应签发的支付证书。 造价工程29.9 第29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

确认。 师确认

十一、工程变更 30

工程变更

变更内容 30.1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

⑴.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

⑵.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⑶.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⑷.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⑸.为进行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

变更程序 30.2 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

令。

⑴.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⑵.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⑶.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

⑷.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或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

28

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

建议书

30.3 如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议书,

承包人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 30.4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

令,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应该根据第31条有关约定进行估价。

进行变更

其他变更 30.5 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

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

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合理化建30.6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

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审查并报经发包人批准。未经批准议

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1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31.1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

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工程的确定程

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序

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31.2 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⑴.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当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15%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重新约定计算方法;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⑵.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29

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计算方法;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变更价款31.3 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价款的确定不一致时,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有争议 约定处理。 变更价款31.4 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支付

造价工程31.5 第31条中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确

认。 师确认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2

竣工验收

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天内,

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申请及竣工资料后21天内,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可留置与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的物,或者要求发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款额、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情况另行约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同支付担保。 验收合格 32.2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承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

发交接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即承包人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 竣工时的32.3 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

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现场清理

状态。但在保修责任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为保修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设备、承包人装备及临时工程。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

⑴.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⑵.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重新验收

32.4 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工程师应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意

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按照32.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0

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按32.2款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等。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承包人重新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

不组织验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21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竣

工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收

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 甩项竣工 32.6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

订甩项竣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单项工程32.7 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规定办理。 强行使用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

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 竣工结算

提交竣工33.1 工程交接证书签发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书 结算资料。 应按合同的审核竣工33.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

有关约定,在工程师的协助下,进行审查、核实,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结算书

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结算须经有关部门审定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价款后7天内送审,经审定的价款为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工程师应签发竣工支竣工支付33.3 在按照33.2款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7天内,

付证书,报发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该证书中应载明按照33.2款确认的证书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根据合同约定的最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竣工支付

33.4 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按该证书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竣

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不33.5 发包人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

款,从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支付

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造价工程33.6 第33条中有关本工程竣工结算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

程师确认。 师确认

31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4

违约

发包人违34.1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

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约

发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⑴.通用条款19.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 ⑵.通用条款29.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⑶.通用条款29.6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⑷.通用条款33.5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承包人违

34.2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约

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⑴.通用条款20.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

⑵.通用条款24.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继续履行34.3 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

35 索赔

索赔理由 35.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当时记录 35.2 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

明他提出的索赔,并应允许另一方或工程师查阅全部记录。 承包人索35.3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赔程序 他情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下列程

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⑴.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⑵.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⑶.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⑸.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

32

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⑶、⑷的约定相同。

发包人索35.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赔程序 他情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⑴.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⑵.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⑶.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⑸.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当阶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⑶、⑷约定相同。 承包人索

35.5 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第35.3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承

赔的支付

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确定延误的工期并顺延工期。 与发发包人索35.6 承包人对发包人根据第35.4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

包人协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的支付证书中予以扣赔的支付

除。 造价工程35.7 第35条中有关本工程索赔的文件的提交、审核、审批均须经造价工程师确师确认 认。

36 争议

36.1 无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无论在否定或终止本合同之前或之后,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于本合同、或起因于本合同、或因本工程施工发解决争议

生任何争议,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指令或估价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将争议交付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第三人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⑴.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⑵.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继续履行36.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合同 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⑴.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⑵.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⑶.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⑷.要求停止施工。

33

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7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缺陷保修 37.1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保

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37.2 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作为的合同附件。 缺陷保修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主要内容包括: 书

⑴.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⑵.质量缺陷保修期; ⑶.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⑷.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⑸.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十五、不可抗力 38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38.1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

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高温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38.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

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处理程序

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将损失减38.3 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

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 至最小 费用承担

38.4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⑴.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⑵.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⑶.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

34

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⑷.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⑸.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⑹.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不能免除38.5 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

十六、保险和担保 39

工程保险

发包人办39.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本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生命

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理的保险

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办

理的保险 39.2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

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约定保险事项

39.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受约束的条件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保险事项。

理赔程序 39.4 当发生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

保险公司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如果损失继续发生,被保险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协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保险的凭39.5 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保险已

经生效的证明。 证

足够的保39.6 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整个期间按本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在发生上述通知前,险额

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如需对各项保险做任何变动时,应事先与另一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遵守保险39.7 如果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本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

应保障另一方不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单的条件

35

40 工程担保

履约担保 40.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支付担保 40.2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担保金额 40.3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

体金额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履约担保40.4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应在担保的有效期 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支付担保40.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缺

陷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的有效期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发包人。 保证人向40.6 如果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

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发包人支

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付索赔款

件就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项

保证人向40.7 如果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在支付担保书的有效期内,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承包人支

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付索赔款

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项

并提供担保合同,约定担保40.8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和其他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 事项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1

合同的生效、终止

合同生效 41.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

合同终止 41.2 除第37条有关缺陷责任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交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诚实信用 41.3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

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6

42 合同的解除

协商一致 42.1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发生转让

42.2 发生通用条款第13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

转让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4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或违约 ⑴.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⑵.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解除合同42.4 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据43.1、43.2、43.3.3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

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解除合同协议后本合同解除。对程序

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合同解除42.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

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装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后工作

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结算和清42.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理

43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 43.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合同副本 4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保

存单位,本合同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44 合同备案

合同备案 44.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合同及相关协议

书备案。

37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二、合同文件

4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4.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5) (6) (7) (8) (9) (10) (11) (12)

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5.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5.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6 适用标准、规范

6.1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38

/ /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 / 6.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 /

7 图纸和技术资料

7.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叁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 7.2 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 / /

8 通知

8.1 承包人的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2105号中建大厦8层

8.2 发包人的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民清路深超光电科技园A栋

工程师的地址: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 发包人

9.1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9.3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 承包人自行解决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 承包人自行解决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 /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开工前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 9.4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施工报建工作(K1厂房)

39

10 承包人

10.2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 /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

求: 以上相关规定参照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商/供应商入厂作业管理规定。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 / /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 / /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 / / /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 参照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商/供货商入厂作

业管理规定要求。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K1厂房施工报建

四、工程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11工程师

11.1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11.3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供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3、对工程任何形式的数

40

量、质量、造价和内容上的变动;4、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5、提出或批准索赔;6、签订支付证书;7、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它权利。

12 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12.1项目经理的姓名:

五、转让、分包和指定分包

14 分包

14.2 分包工程及分包人名称:

(1) 分包工程: / 分包人: / (2) 分包工程: / 分包人: / (3) 分包工程: / 分包人: /

15 指定分包

15.1指定分包工程名称:

(1) 指定分包工程: / (2) 指定分包工程: / (3) 指定分包工程: /

六、施工准备工作

16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6.1单项工程名称: / 16.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进场后7天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41

17 施工现场准备

17.8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10月11日前提供K1(FAB栋)1/3面积场地(即①~⑩*A~P范围),10月31日前提供K1栋全部施工场地。 17.10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经发包人同意,红线范围内的工程用地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为临时用地。

七、开工、竣工、工期和暂时停工

20 工期及延误

20.1开工日期: 2005年10月11日

竣工日期: 2005年12月9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天 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20.5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八、材料、设备供应

2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 / /

42

/ 21.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办法: / / / /

2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 / / /

23 材料设备的检验

23.3检验费用的约定:

⑴. 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⑵. 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4 工程质量和检验

24.1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验收标准达到合格 24.7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

43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7 合同价款

27.1本工程合同价款:

币种: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27.3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单价合同 □可调单价合同

27.4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时,其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1.因国家引起材料、设备价格异常变动导致合同价款变化超过合同总价1%以上时,其超出部分可作调整。具体调整方法: / /

□2.双方约定由于各种原因引起下表的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约定的幅度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可按表中的方法作相应调整。

约定的价格 序号 / / / / /

3.其他: / 采用可调单价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44

材料名称和规格 / / / / / 单位 变化幅度% / / / / / / / / / / 调整方法 / / / / / 备注 / / / / / / 27.7暂定价材料、设备名称及暂定价: / / 27.8暂定价的最后确定方法: / / 27.9暂定金额工程名称及暂定金额: / /

28工程量确认

28.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深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计价规范》; □深圳市综合价格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

□其他 /

29 工程款支付

29.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 /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数额: / 29.2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 /

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 / 29.3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和要求: / / 29.5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 按月进度支付

十一、工程变更

31 变更价款的确定

31.2工程量变更幅度: /

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增加工程量,按合同已有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

45

款。 减少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减少工程量,按合同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

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变更价款确定方法: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由承包人于竣工前15天内提供竣工图(图纸三份,电子档一份。 32.6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 / /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4 违约

34.1通用条款19.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工期顺延并赔偿相应损失。 通用条款29.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工期顺延并赔偿相应损失。

通用条款29.6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赔偿相应

损失

通用条款33.5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

46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 / / 34.2通用条款20.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 /

通用条款24.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 /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 / /

36 争议

36.1解决争议的约定: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 主管部门 调解,调解不成时,采用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⑴. 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是:

□深圳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其它仲裁委员会 / 。 ⑵. 向 有管辖权的 人民提起诉讼。

十五、不可抗力

38 不可抗力

38.1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47

⑴. 6 级以上的地震; ⑵. 6 级以上的大风;

⑶.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 30 mm以上; ⑷. 37 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⑸.其它: / / /

十六、保险和担保

39 工程保险

39.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

⑴. 发包人投保内容: / / / ⑵.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

⑶. 承包人投保内容: 《职工意外险》及《财产保险》等

40 工程担保

40.3履约担保金额为: /

支付担保金额为: / 40.8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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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3 合同份数

43.2合同副本份数: 陆份

合同副本保存单位: 建设行政主箮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经办银行各壹份。

十八、补充条款

(篇幅不够可附页)

本工程以合同价及工程签证价款作为结算依据,以下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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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为保证 深超光电K2区K1建筑桩基工程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1.按《质量管理条例》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保修;2、保修内容及范围按上述规定;3、承包人定期四访;4、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到场查询和维修;5、如承包人未能及时赶来处理,发包人有权另择承包商,费用承包人负责。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文件无要求保修期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 年; □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 □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50

□装饰装修工程为 / 年;

□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 / / /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1 %,具体为:

币种: 人民币

金额(大写): 元

(小写): 元

质量缺陷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不计息

六、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满二年后第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保修金和利息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七、其他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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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52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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