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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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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存根

NO:

重号当事人姓名: 重号当事人地址: 更正前公民身份号码 更正后公民身份号码

更正原因:重号/错号 申请人住址: 申请理由:重号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经办人: 更正日期: 年 月 日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 NO:

本辖区公民: (曾用名: ) 住址: 原使用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系(错/重)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及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原则,为确保公民身份号的准确性和唯一性,自2006年 月日起原号码更正为:

两证号系同一人

特此证明。

中卫市 分局

年 月 日

注:请为申请人 办理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相关事宜 。此件为原件,如需要请留存复印件。

发函单位联系电话:

治安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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