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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总则第82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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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总则第82条的具体内容是

怎样的?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设立许多机构,如董事会、股东会等等,而监事会也是公司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职能机构。公司监事会的成员即监事,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一些特定事项,行使一定的职权,监事们行使的职权在我国最新民法总则第82条中有所涉及,一起来看看该条法规的具体内容吧。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设立许多机构,如董事会、股东会等等,而监事会也是公司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职能机构。公司监事会的成员即监事,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一些特定事项,行使一定的职权,监事们行使的职权在我国最新民法总则第82条中有所涉及,一起来看看该条法规的具体内容吧。 一、最新民法总则第82条的具体内容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的主要职权: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以上第(六)款中所提及的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指:在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起针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 、监事的任职资格

除符合以上“监事或者监事会构成”中所述的要求外,根据《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监事会在公司中承担重要的作用。监事们可以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对于一些违反法律、公司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有提出罢免这些人员的权利。担任公司的监事也应符合一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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