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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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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施工现场发生任何事故都必须按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正确处理,防止事故继续扩大和蔓延。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员应立即报告公司,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经济损失,同时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章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企业主管领导应亲临现场指挥和调度,各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警戒和调查工作,保护好事故现场,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能处理现场,所有抢救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擅自和盲目行动。

第三条各类事故的管理,由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负责,各级生产、技术、劳资、保卫、工会、行政等有关职能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分工管理,负责调查、分析和报告。

第四条施工人员在生产过程发生伤亡事故时,负伤人员第一目击者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施工员),现场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公司工程管理处、生产副总、总工程师,同时积极组织抢救伤员工作,保护好事故现场,应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条发生伤亡事故,公司工程管理处应向主管部门负责呈报下列材料:

5.1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5.2现场证明材料

5.3现场事故平面图、里面图及事故现场照片

5.4医院诊断书

5.5事故分析和处理意见

5.6现场施工隐患整改报告

第三章事故处理制度

第六条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项目组织调查,报公司备案;重伤、死亡事故由

公司行政会同工会组成调查组。要认真开好各类事故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找出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者,制订纠正及预防措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公司工程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接到重伤、死亡报告后应立即赶扑现场调查事故,对重伤事故与死亡事故、重大设备、火灾事故要在24小时内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安监站、建管局等)、、总工会、检察机关等,并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主动妥善事后处理。

第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违反劳动记律、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人,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法规及企业相关奖罚条例进行惩处,直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九条在重伤或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破坏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报告的,一经查实,据情节轻重,除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依据企业奖罚条例予以重罚。

第四章其他

第十条公司工程管理处负责企业伤亡事故的综合管理和统计工作,下属单位应将事故报告、安全季报等有关资料,送至公司工程管理处。

铁路站北职工保障性住房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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