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议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作为公司的老员工,与公司几十年风雨兼程,一路走来相互帮助相互扶持。深切理解公司领导的辛酸不易,作为公司股东,享受年终分红权利,履行承担责任义务,几十年过去,原来的老股东都陆续离职,年龄增长或定居他乡,为保证公司利益,保证股东的权利,现全体股东提出由公司根据实际出资金额出具《出资证明书》,让每一位股东都享有应有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成为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凭据。股东转让股权、赠与、继承人继承时的证明,为规范公司股东身份,核实股东股份,现由公司出资股东发起本倡议书,倡议公司领导为我们颁发《出资证明书》。
让我们做合理合法的股东,让我们共同努力,在董事长的带领下走向更美好的明天!
公司全体股东
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