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粤环函〔2006〕55号
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创模城市 所辖周边地区环境污染控制的通知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是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环境质量良好,资源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洁静,基础设施健全,生活舒适便捷的典范。为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拓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现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创模城市所辖周边地区环境污染控制的通知》(环办函〔2005〕683号),各地市务必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加强环境信访工作,有效控制环境污染。
为动态保持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先进性和更好地发挥示范作用,我省深圳、珠海、汕头、惠州、中山、江门等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应不断巩固、深化和扩展创模成果,进一步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的节约型社会,统筹城乡环境与经济协
调发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将创模工作逐步向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周边地区延伸,有效控制所辖周边地区环境污染等方面作出表率。
为实现2010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群的目标,肇庆、广州、佛山、东莞、河源等正在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也要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所辖周边地区的环境污染控制,努力成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典范。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模范城市 污染控制 转发 函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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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办 公
环办函〔2005〕683号
关于加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创模城市 所辖周边地区环境污染控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
近一时期,由环境污染引发的件时有发生。有些事件发生在环保模范城市或正在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行政辖区内,对环保模范城市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作为当前我国城市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典范,应在完善环境监督管理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统筹城乡环境、经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方面作出表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要求模范城市和创模城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创模的管理要求和做法向所辖区、县、乡镇延伸扩展。
结合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展开环境建设和环境监管,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环保工作,特别要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对全市范围,包括所辖县、乡(镇)、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城市周边地区的工业污染源进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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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系统的排查。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企业污染问题必须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二、加强环境信访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要畅通反映环境污染问题的渠道,对和环境污染事件密切相关的信访事件,特别是群体信访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消除不利影响。
总局将进一步提高对模范城市信访工作处理的要求。对群众环境问题信访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已经获得模范城市称号城市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已进入技术评估阶段的创模城市,将暂停后续的验收工作。
三、加强对城区污染企业搬迁的环境监管,要督促企业实现生产工艺和污染控制技术的升级换代,并鼓励集中治理污染,坚决杜绝污染由市区向农村转移,保障农民利益。
四、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公开和企业环境行为,提高政务公开和信息透明程度,发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环境治理的监督作用。要将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向群众通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模范城市 污染控制 群体性信访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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