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全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团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奖罚分明,从而使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特制定此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施工处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具体规定。
1.3外包工程项目及施工单位和人员,除特殊规定外,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技术要求;并参照此规定执行。
2.表彰和奖励
2.1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实行月考核、季评比,年终总评表彰和奖励的办法。
2.1.1 总评获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额度依据现况确定。
2.1.2 年终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奖金另行确定。
2.1.3 连续三年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及个人的,给予表彰和重奖。
2.2 荣获国家各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及个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单位;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500-10万元。
2.3对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敢于制止违章违纪成绩显著和防止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表彰和奖励50-1000元。
2.4 在处置突发事故(事件)、抢险救援工作中,对排除险情、奋不顾身抢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表彰和重奖。
2.5 对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技术(防护)方面,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等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一次性给予500-10万元奖励。
3.处罚
3.1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改正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和单位罚款200-5000元、责任者罚款100-500元等处理;直至履行其职责为止。在此期间酿成事故的,按本规定加重处罚。
3.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除责令改正外,给予一次性单位100-3000元、个人50-500元罚款。在此期间酿成事故的责任者加重处罚。
3.3违反《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管理制度》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除责令改正外,给予一次性单位100-3000元、个人50-500罚款。
3.3.1对接到《安全消防检查通知书》后,未及时进行整改的单位罚款500元、责任者罚款100元。
3.3.2 对接到《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未及时进行整改的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者罚款250元。
3.3.3 对接到《重大隐患整改命令书》后,仍未及时进行整改的单位罚款3000元、责任者罚款500元。
3.3.4 对接到各类指令后,未及时进行整改而酿成事故的单位及责任者;按规定加倍处罚。
3.3.5 严禁在非吸烟区吸烟,违犯者罚款100元;导致严重后果的,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降级、辞退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6 生产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设置、维护、管理不到位;按其岗位安全消防责任,给予帮助指导改正,拒不整改者加重处罚。
3.3.7 在安全消防大检查中,查出的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的行为;对责任者加重处罚。
3.3.8 对安全消防大检查中发现的管理混乱、隐患严重的生产作业场所,对现场负责人加重处罚。
3.3.9在作业过程中不按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者;第一次给予教育,第二次处当事人50元罚款,第三次处当事人1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第四次予以停工培训学习(不发工资),后果严重者予以辞退处理。
3.3.10饮酒后上岗的,处当事人200元罚款,作业中饮酒的,处当事人5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予以辞退处理。     3.3.11违章作业处当事人50元罚款,不听从管理人员劝告的,处当事人500元以下的罚款,视情节可给予警告、降薪、辞退等行政处罚。
3.4违反《安全消防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改正外;给予单位通报批评,责任者给予50-200元的罚款。  3.4.1员工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消防教育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而上岗的,特种作业未持证上岗的;责任者加重处罚。
3.4.2 无故不进行安全消防活动,连续三次(含)以上者;责任者加重处罚。
3.4.3 不执行《安全消防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而酿成事故或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责任者加倍处罚。
3.5 违反“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责任者100-500元罚款。
3.5.1 未履行用火手续的、现场安全消防措施未落实的或使用设备存在隐患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加重处罚。
3.5.2 酿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责任者加倍处罚。
3.6违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和危险作业审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责任者100-500元罚款。
3.6.1危险作业项目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特殊情况除外)、将危险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重大危险作业项目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排患有禁忌症人员作业等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加重处罚。
3.6.2酿成事故和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加倍处罚。
3.7违反《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责任者,罚款50-500元;酿成事故和损失的,加倍处罚。
3.8违反《安全技术管理及交底制度》、《土石方工程安全规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设备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责任者50-500元罚款;酿成事故和损失的加重处罚。
3.9 违反《食堂安全防火卫生管理制度》、《厨房设备安全防火管理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个人处50-500元罚款;酿成事故和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加倍处罚。
3.10 违反《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分别给予单位及个人相应处罚。
4.对造成事故和损失责任单位的处罚
4.1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者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现象严重而酿成事故或造成损失的责任范围。
4.1.1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工
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或者对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管理缺陷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置若罔闻,不按要求进行认真整改的;
4.1.2 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4.1.3 滥用职权,批准或者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的施工队伍;批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装置以及个人防护用品;批准、使用或者指派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的(指非法用工、雇佣童工或者未成年工、无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女工或者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不应从事的工作等);
4.1.4 进行违章指挥,或者对违章作业或看见违章指挥不加制止的;
4.1.5 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以人为本,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4.1.6 对各级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4.1.7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未能及时组织抢救和实施应急措施方案,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4.1.8 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逐级分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松懈,从业人员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意识淡薄的;
4.1.9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4.1.10 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或者不按要求和规定予以改进的。
4.2 事故和损失标准。
4.2.1 重大未遂事故、火情或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00元-1万元(不含);未造成轻伤伤害和火灾及设备等安全事故的。
4.2.2 一般事故或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含);轻伤1人,或者微伤2-3人(含)。
4.2.3 较大事故或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不含);重伤1人,或者轻伤3-5人(不含)。
4.2.4 重大事故或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50万元(不含);死亡1~2人,或者重伤3-5人(不含)。
4.2.5 特别重大事故或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重伤5人及以上;
4.3 处罚标准:
4.3.1 重大未遂事故、火情或损失的:对主要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现场安全消防教育,同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次要责任单位除进行现场安全消防教育外,同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4.3.2 一般事故或损失的:对主要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及警告,除进行现场安全消防教育外还要对相关安全消防技术进行培训;并处以1万-5万元罚款;对次要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接受现场安全消防教育和相关安全消防技术培训,并处以5000-2万元罚款。
4.3.3 造成较大事故或损失的:对主要责任单位给予整顿处理,并处以5万-10万元罚款;对次要责任单位给予严重警告,并处以2万-5万元罚款。
4.3.4 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的,对主要责任单位给予局部停产整顿处理,并处以30万-60万元罚款;对次要责任单位给予整顿,并处以10万-30万元罚款。
4.3.5 造成特别重大事故或损失的,对主要责任单位给予全部停
产整顿处理,并处以100万元以上罚款;对次要责任单位给予局部停产整顿处理,并处以50万-100万元罚款。
4.4 本规定4.2.和4.3中的标准,系集团自定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4.5 对责任单位的相关责任者的处罚,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执行。
5.本规定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