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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镇街、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案件协助审理工作办法

来源:九壹网


余杭区镇街、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案件协助审理工作办法

各镇纪(工)委、监察办公室,各派驻(出)机构:

经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余杭区镇街、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案件协助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纪委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余杭区镇街、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案件协助审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镇街、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以下简称基层办案单位)查办案件质量,根据《浙江省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浙江省乡镇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协助审理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助审理,是指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对基层办案单位立案审查调查的违纪违法案件,协助对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条规适用、量纪平衡、程序把关、文书规范等进行审核把关,并依据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交有关党组织、单位或监察办公室按照权限和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 协助审理案件的工作程序:

(一)基层办案单位案件在审查调查终结后,应当进行初步审理,征求基层党组织或有关单位领导意见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形成初步审理报告;

(二)填写《党纪政务案件协审表》(见附件),经纪(工)委或纪检组长签字同意,报区纪委监委联系纪检监察室审核后,送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协助审理;

(三)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在收到呈报协助审理的案件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四)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及时办理协助审理受理手续,确定专人进行协助审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还提交协审的基层办案单位及时补充材料,报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协助审理;

(五)经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集体研究,并报案件审理分管领导同意,提出定性、处理的协助审理意见,反馈基层办案单位,提交有关党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处分。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报分管领导同意,可以提请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基层办案单位立案审查调查的案件呈报协助审理,结合案件实际提交下列材料:

(一)党纪政务案件协审表;

(二)线索来源及处置材料;

(三)初核审批及情况报告(被审查调查人因被判处刑罚而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可以不进行初核);

(四)立案审批材料、立案决定书;

(五)审查调查报告及主体身份材料(包括之前有无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情况说明)、笔录、物证、书证、涉案财物情况等全部证据材料;

(六)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被审查调查人有意见的,需附说明材料);

(七)忏悔反思材料;

(八)移送审理程序材料及初步审理报告;

(九)如有在规定幅度以外加重或减轻处分的意见,请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组织、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十)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

第五条 协助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提交协审的基层办案单位补充调查取证,再报协助审理:

(一)初步审理报告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不明的;违纪违法事实与证据材料不相吻合的,不能相互印证的;

(二)被审查调查人提出新的申辩理由或发现遗漏的违纪违法问题,需要继续调查或补充说明的。

第六条 协助审理的案件一般由二人承办,并在3个工作日内审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组成三人以上案件审理小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结的,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同意,可以延长协助审理期限,并告知基层办案单位。

经补充调查取证后再报协助审理的,协助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第七条 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对呈报协助审理的案件,可以直接审理,也可以采取分片会审、交叉互审等形式进行审理。

第 基层办案单位在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以下执行工作:

(一)宣布、送达处分决定,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归入档案、职务职级、工资待遇、解除人事关系、档案传递等执行事项,纠正违纪违法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荣誉等其他利益,并在决定作出后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书及处分执行相关证明材料报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备案;

(二)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受处分人员在年度考核、任用晋升等方面的执行工作;

(三)由联系纪检监察室协助做好没收、收缴、责令退赔、登记上交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等工作。

第九条 案件审理结束后,提交协审的基层办案单位应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定期对案件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条 基层办案单位未按照规定呈报协助审理案件的,或对协助审理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在党风廉政建设等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案件审查调查终结后,基层办案单位在提交协审时应及时按照规定通过审理

辅助系统将案卷材料电子版同步上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党纪政务案件协审表

附件:

党纪政务案件协审表

呈报单位

案件名称

张三违纪案

被审查调查人人

单位职务

立案时间

立案机关

报送协审材料

1.线索来源及处置材料

2.初核审批及情况报告(判决生效的无需)

3.立案审批材料、立案决定书

4.审查调查报告及主体身份材料(包括之前有无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情况说明)、笔录、物证、书证、涉案财物情况等全部证据材料

5.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被审查调查人有意见的,需附说明材料)

6.忏悔反思材料

7.移送审理程序材料及初步审理报告

8.如有在规定幅度以外加重或减轻处分的意见,请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组织、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其他材料:

主要违纪违法

事 实

见审理报告。

承办人:

年 月 日

呈报单

位意见

上述材料已齐备,拟给予张三XX处分,提交区纪委监委审查。

签名(纪检组长、纪委、纪工委)、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指导室

意 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审理室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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