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车客运合同书(总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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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车客运合同书
甲方: (被承运人)
乙方: (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与乙方签订包车客运合同及相关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特别说明:
1、乙方根据甲方业务需要,双方签订包车客运合同。
2、合同签订后,双方每次合作的具体事宜,本合同有约定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以双方约定的《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为准。 《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传真确认书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天,以自 至 往返为限。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l、乙方应当按照与甲方约定的时间、线路行程安排行车。甲方应向乙方讲明客运集合的时间、地点、出 发时间等事宜。
2、甲方的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乙方司机违规行车操作,不得超员。 3、甲方为旅客财产损坏的,应全额赔偿给乙方。 4、按照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包车费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l、乙方承诺自己是具有合法资质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合法企业。
2、乙方承诺自己已经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规定为乘员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3、乙方应当保证每次派出的车辆、司机具有合法手续,且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4、乙方司机应当按照甲方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包车客运服务,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与计划行程不一致的,乙方应当听从甲方工作人员的建议。 第五条 订车方式
l、电话联系、提前预约,以当面签订或互发《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传真,并加盖印章或由经手人签字 的文本为准。
2、《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传真)确认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服务事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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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接、送飞机、轮船、火车等有时间的包车客运服务,乙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或惯例提前到达机场、码头、车站或甲方指定的地点。
2、乙方必须按行程约定的出发时间,提前 小时抵达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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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司乘人员的(住宿费、餐费)由甲方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带与营运无关人员(包括亲属)乘车,在不影响行程正常进行和安全驾驶、随车行李物品安全的情况下,司乘人员可自行安排。
4、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影响甲方行程的正常进行,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5、行程的变更、取消,应在出发前 日,通知对方,造成对方损失的,双方协商解决。中途行程变更,乙方应服从甲方行程的变更,费用相应增减。
6、乙方在提供包车客运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划运行。如果旅游者、甲方对行程有变更,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协商解决。
7、根据国家交通法规定:晚上22:00点至早晨06:00点普通公路停车休息,高速公路02:00至05:00停车休息。
8、其它: 。 第七条 结算方式
1、在签订包车客运合同后,甲方每次使用乙方车辆,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次包车费用 %的预付款,并汇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2、在出发前由甲方付给乙方的剩余费用。待团队按预定行程安全返回,乙方将交通客票交给甲方。
乙方应当在行程结束时结清剩余费用,未能结清,应当取得由甲方财务部门出据的欠款单据,该单据应当有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章、负责人签名方为有效。
第 乙方为甲方选派的客运车辆,应当是归乙方所有或管理的合法营运车辆。 乙方可以选派其他经营者的车辆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其他经营者违约,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特别约定
因乙方或其选派的其他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游者或甲方工作人员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计算标准参照侵权法中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 第十条 合同生效
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生效《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应当有乙方或其委托的与车辆有利害关系的人签字即可。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双方发生纠纷,由乙方住所在地的 人民管辖。
附:《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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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
甲方: (旅行社)
乙方: (承包人或委托代表)
经双方协商,就甲方代理旅游者包租乙方旅游车辆一事,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次包车具体内容和约定(表中“□”符号以“√”、“×”填写) 车 辆 及 人 员 约 定 车 型 车牌号码 台 数 车内配置 司乘人数 行 程 及 日 期 约 行程线路 主要途径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出发地点 空调□ 电视□ 饮水机□ 除司乘外的座位数 甲方核定乘车人数 司乘代表 回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结束地点 全程估程 备注 天数 联系电 话 联系电甲方代表 话 备注:车辆号和司乘人员可在出发时电话通知 计费、付费方式 1按天计 □ 2按人计 □ 3按里程计 □ 4本次趸计 □ 行程共 天, 元/人, 合计(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 费用 承担 A □ B □ C □ 甲方不承担燃油费、过程(桥)费、停车费。只承担司乘食宿。 甲方承担燃油费、过程(桥)费、停车费、司乘食宿。 甲方不承担过程(桥)费、停车费、司乘食宿。 甲方已付预付款 元,余款 元,行程结束时一次性付清。 结算方式 5
其它约定 第二条 双方的相关约定
1、甲方应当按核定的座位数包租车辆,不得超员,不得强迫司机违法行车,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2、乙方应保证其车辆各种证照齐全,技术性能良好,遵守道路运输法规。
3、因乙方车辆故障而延误甲方行程,除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外,甲方可减付相应包车费。 4、司机应当按照用车计划单的约定行使车辆,计划单不明确时应当听从甲方工作人员的安排,对影响行车安全的事项,司机可拒绝甲方工作人员、旅游者的建议。司机也可以与旅游者直接商定。
5、除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外,以下情况的发生,乙方也应当承担责任:
(1)车辆卫生不达标准;(2)驾驶车辆急起急停,颠簸严重引起旅游者投诉;(3)对线路不清楚、不熟悉造成公里数增大;(4)没有按照约定将车停在指定的位置;(5)在景区景点等候时:a.旅游者参观完毕找不见司机的;b.旅游者返回时不能及时打开车门的;(6)不服从甲方工作人员依合同约定安排的。
第三条 乙方为甲方或者旅游者选派的客运车辆,应当是归乙方所有或管理的合法营运车辆。
乙方可以选派其他经营者的车辆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其他经营者违约,经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承担责任的有权向违约者追偿。 第四条 特别约定
因乙方或其选派的其他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游者或甲方工作人员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计算标准参照侵权法中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
第五条 本《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是《包车客运合同书》的附件,未签订《包车客运合同书》时可单独使用。双方发生纠纷,优先按照甲方公开使用的《包车客运合同书》的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第六条 附《旅游者名单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 址: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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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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