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 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叶宇昆 (中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4) 【摘要】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是审级制度之外的一种的诉讼制度,其价值目标在于纠正 错误的生效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实现司法公正。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着重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修订,对于解 决申诉难、再审申请难的问题有所突破,但仍然遗留了一些问题:如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过多、再审程序的发动没有次数、规 范的“再审之诉”尚未建立等。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和完善进行探讨:建立规范的”再审之诉”、废除法 院的再审启动权、的检察监督权和启动再审程序的期限和次数。 【关键词】再审程序;申请再审;再审之诉 一、我国再审程序的相关理念 式,分别由我国、法国家以及英美国家所代表。由于我国的 再审程序,是指人民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 再审制度有明显的职权主义特征,其诉讼目的是为了形成或贯 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 彻某种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国家,裁判主体或法律监督主体 序。我国目前的再审程序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审理对象是生效 认为诉讼结果没有达成这种目的时便可不顾纠纷主体的意愿 的法律文书;第二,启动程序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第三,再审程 而直接干预,即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和人民 序的提起必须具有法定事由;第四,没有设置完整的审判 都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使得国家公权力在再审程序的启 程序。 动上占有主导位置,这点在其他国家其实是很罕见的。 目前世界上的再审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形成型的实体 二、我国再审程序相关规定的修订和评价 监督模式、私权保障型的实体监督模式和程序救济型的再审模 2007年l0月28日,十届全国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 范作为武器,无论是管理机构、网络广告活动主体还是广告受 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应该特别注意其网络广告行为,即注意广 众都会觉得不便。在此类国际法律规范没有出来之前,在发生 告的内容,避免以其他地区或国家为对象,网络广告以外 国际管辖权冲突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管 的促销与广告。 辖。关于管辖权确定、法律适用、调查取证和责任追究等问题, 四、结语 我们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对于国外主体,我国的广告 网络广告监管是全球广告界所共同面临的难题。网络广告 管理机关无权管理他们的市场准入、资格认证等问题,但对其 监管并没有现成的模式,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网络本身也 发布虚假广告、垃圾邮件、侵犯隐私权等给我国受众造成损害 在不断发展,网络广告作为一种广告形式并不成熟,在发展过 的,可以根据有关国际法和属地法规定,在我国国内有分支机 程中,还会不断出现许多新的问题,网络广告监管必须根据形 构或代理机构的,适用我国法律,由其位于我国境内的代理组 势的变化不断做出新的调整。监管的力度应既有一定的威慑 织或者分支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在我国内没有分支机 力、可有效防止违法,又不至于捆住众多的网络经营者和网络 构和代理组织的,按照相关的国际法或者国际惯例处理。而具 用户的手脚、扼杀竞争活力。网络广告监管的实质需要正确处 体到一国国内,由于互联网对地域的“弱化”,通常违法行为人 理好发展与规范的辩证关系,在发展中规范,使网络广告朝着 与网络广告的数据所在服务器并不在同一地区,这就带来了管 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辖机关的不确定性,甚至相互推诿的情况,增加了网络广告治 理的难度 对于管辖机关的确定标准,笔者认为,应以“属人主 参 考 文 献 义”为原则,理由是法律对社会危害行为实施制裁终究要落实 [1】葛岩.数字电视服务的消费需求分析明.现代传播.2004(1) 到具体行为人身上;同时以“属人原则”实施管辖便于案件的调 [2]潘伟.CRM系统在企业网络营销中的运用[J].中国流通经济. 查取证,处罚以及处罚的执行,能够降低办案成本。另外,广告 2001(2) 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还应该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被控风 [3】袁翔珠.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探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2(1) 险。在国际间未就网络广告管辖权问题取得一致的见解之前, [4】岳淼.捕捉网络营销的拐点[J].新营销.2006(6) 企业在从事网络广告活动时,应该注意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免 [5】张乐,姜德.驾驭电子邮件营销[J].市场营销.2005(12) 因为各国或各国地方扩张管辖权的措施,而面临在全球各 项目基金:本文系湖北省科技厅基金项目(2O1ODE^oo6),湖北 地诉讼的困扰。为了降低管辖权的风险,根据各国的司法实践, 省物联网产业技术路线图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 企业导报2012年第09期 161 经济与法 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始,一般都是源自当事人的“申请”(如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 (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 告、申请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高立法机关对于施行l6年之久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作出修 等);第二、在民事诉讼的进程中,某些程序性事项的提起都要 订,涉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审判监督程序”、“执 用到“申请”一词(如申请回避、申请调查取证等)。然而,再 行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共计4个部分的修改和删 审程序是立法者为了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决和保护当事人的合 除问题。 法权益而设计的一项制度,它既不属于非讼程序也不是纯粹的 《修改决定》主要是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相关规 程序性事项,所以在规定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时使用“申请”一 定进行了修改,其十九个条文中就有七个条文是涉及到对审判 词其实是不妥的。 监督程序的修改的。具体就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而言,其主要 再者,申请的目的仅在于启动的职权,而不在于形成 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再审申请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是需要通过诉 难的问题,其内容既扩大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又完 善了人民的检察监督权,又没有完全冲破我国“形 成型”的再审模式,可以视为是我国再审模式由“形成型” 向“程序救济型’,转变的一个端倪。 三、我国再审程序存在的弊端 (一)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过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 包括基于人民行使审判监督权引起的再审、基于人民检察 院行使检察监督权引起的再审以及基于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 再审而引起的再审,即启动方式的“三元机制”。这样的制度设 计旨在为公正的审判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多重保障, 但实际上并没有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反而使得当事 人在再审程序的权力配置中、程序参与上被边缘化。 可以说,依据人民的中立性,其应遵守不告不理的原 则,自行决定再审无异于偏袒一方当事人。况且民事诉讼 的目的是在于定纷止争,倘若现实中当事人出于诉讼效率或诉 讼成本等因素的考虑而作出让步以至于服从判决,单方面 启动再审程序不但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自治性也有悖于民事 诉讼的根本目的。再者,通常情况下,都是以提起刑事公 诉为主而不会介入民事诉讼的,但我国规定在生效的民事判决 存在错误时,就可以提起抗诉而启动再审程序,而且法 院对于抗诉的案件必须审理,这样的制度设计无疑会造 成审判权与的检察监督权之间的关系不协调。 (二)再审程序的发动没有次数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再审程序启动的次数 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一审、二审案件均可以提起再审,依一 审提起再审的案件可以上诉而经过二审,这样就在实践中出现 了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三审、四审甚至五审的极端情况。造成这 种状况的原因,既包括审判水平低下,也包括当事人滥诉、 缠诉。尽管我国历来重视追求客观真实,但如果一味的追求诉 讼结果使双方当事人都信服或者判决的绝对公正,频繁启动再 审程序,将会对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造成恶劣的影响。 (三)当事人不具有再审诉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 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 “申请”一词主要出现在两种情况中:第一、非讼案件程序的开 162企业导报2o12年第o9期 的形式来进行的,因为只有诉才能同时具备实体和程序的双重 意义,才能将对方当事人合理地引入诉讼中并使之处于相互对 立的状态,从而使诉讼法律关系构成三角形的状态。事实上,只 有在民事诉讼中建立“再审之诉”的制度,赋予当事人再审诉 权,才能改变和在再审程序中的职权主义,加强当 事人的诉讼地位。 四、我国再审程序的改革与重构 (一)建立“再审之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民事诉讼 程序特别是民事再审程序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已经由计划经 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民事主体的私权意识、主体意识 也日益增强,以公权力为主导的民事再审制度逐渐表现出自身 的缺陷:一是以审判监督权为主导的再审程序使当事人合法权 益的再审救济缺乏通畅的渠道:二是审判权和审判监督权对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干涉会抹杀当事人的主动性,在实际上否定了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而最终伤害到当事人自身利益的需求。 建立“再审之诉”的呼吁正是针对这些状况而提出来的。事实 上,诉讼法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建立‘ 再审之诉”早已基本达成了 一个共识。一般来说,“再审之诉”是指赋予当事人针对生效裁 判而寻求救济的行动以“诉权”的性质,既给该诉讼权利以充分 的程序保障,又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对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 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相关程序进行诉权化改造,以当事 人进行诉讼的模式完善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行使,的 受理及审查、审理等各项制度,使申请再审诉权化、程序化。将 申请再审权利作为当事人诉权的地位通过立法加以完善和落 实,确立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畅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切实 解 ‘申诉难”的问题。此外,“再审之诉”的构建在客观上要求 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必须向“依法纠错、理性纠错”转变。因此 对于能够引起再审程序的案件的标准,需要重新进行界定,不 再是“有错必纠”,也不是不顾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而是较为理 性、妥当的标准,使得再审程序能够依法、理性的纠正生效裁决 中的错误。 (二)废除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权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和审 判委员会对本院已生效的裁判,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 已生效的裁判,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生效的裁判均 经济与涟 可发动再审。无疑,依职权决定再审这种权力的设置曾在 人的合法权益,故在提起再审程序的期限上应当以该价值目标 历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更新,依 为出发点,不仅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错误裁决,也要 职权决定再审所带来的弊端就日益突出。 考虑到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与我国 首先,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有违处分权原则,处分权 民事诉讼法中一般的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致,人民和人民检 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有权自主处分其实体 察院自然也应遵守这一期限的规定。如果对提起再审的期限没 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和 有任何,再审的结果又与该案件原来的结果相异,势必会 方式:二是只要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就不应 出现混乱的局面。 干涉,而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再者,不享有诉权却可以依职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可以提起再审的案件也没有审判次 权提起再审,与其自身作为裁判者的角色是有冲突的,也违反 数的,一审、二审均可以提起再审,依一审裁决提起的再审 了“不告不理”原则、“诉审分离”的原则这类诉讼制度最基本特 案件可以上诉而经过二审,由此实践中才会出现一个案件经过 点所决定的原则。正如李浩教授所说,“如果以职权主动启 三审、四审甚至五审的情况。但是,对于再审案件审判次数的限 动再审程序,势必将自己推到再审结果有利的一方,而无法保 制不应该都为一次或两次,而要根据启动再审案件的级别 持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等距,也难以吸收不利一方当事人的不 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次数,这样既可以保证再审价值目标的 满,有损的中立形象。”第三,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是 实现,也可以避免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有损生效判决既判力的,按照法律规定民事生效判决一经发生 效力便不能随意更改和撤销。但是上级对于下级的生 效判决几乎有不被的监督否定权,原审也可以几乎不 参 考 文 献 受的更改和撤销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从而使得生效判决 [1】蔡虹.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22~323 的既判力无从体现。仅基于以上理由,依职权启动再审程 [2]汤维建.从模式比较的视角看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序就应该被废除。 [J].时代法学.2006(4):6~7 (三)启动再审程序的检察监督权 [3】王亚新.民事再审程序的反思与重构[J】.法商研究.2006(4): 关于人民的民事抗诉权,学界一直都有许多争议, 2l~22 有学者认为应当取消的民事抗诉权,有学者应当予以完 [4]吴也牧.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问题、成因与重构思路[N].江苏 善或。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把可以提起抗 教育学院学报.2008.07—24 诉的四种情形具体化为十三项加一款,对于提起再审的 [5】易继松.从“审判监督”到“复审救济”IN].浙江工业大学学报. 2008 12—07 案件,应该再审,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61林蕾.民事再审程序的修订:进步与挑战并存【J】.福建法学.2008 实际上,尽管国家对执法队伍建设非常重视,但目前我国 (2):29N30 法官的总体素质还没有完全达到现代法治的要求,少数法官违 [7】赵钢.仓促的修订局部的完善——《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职业道德使得司法不公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即使是建立了 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初步解读【J】.法学评论.2008(1):5~9 规范的“再审之诉”,也不可能完全避免符合再审条件却不予立 [8]杨秀清.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阐释[J】.河北法学.2004(5):73~ 案或立案后做出错误裁决的情况。由此在民事诉讼中的 74 抗诉监督权仍然是有其存在必要的,但这种监督权必须有所限 【9]柯胥宁.关于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思考【J】.法制在线.2010(1): 制。在行使抗诉监督权时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 3l~32 权,即对于生效民事判决的抗诉也应该采 ‘不告不理” [10】潘红艳.论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J].当代法学.2005(2):l22~ 的态度,当事人主动告诉时才应当启动抗诉程序。 123 (gt1)限定再审程序启动的期限和次数 [11]汤维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展望[J].中国审判.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期限规定为2年, 2007(12):6~7 对人民和人民提起再审的期限却未作。事实 [12]张卫平.民事再审:基础置换与制度重建[J】.中国法学.2003(1) 上,再审程序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必然涉及到当事人以 [13]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J].法学研究.2000(5) 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案件经过再审之后原有的裁判往往会发 [14】宋朝武.关于改革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J】.法学评论.2003 (2) 生改变,势必会影响到相关利益的归属而出现不稳定的因素。 [15]张红.对我国当前再审制度的批判及重构t-r,q.河南高等专科 再者,再审程序的价值目标是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决,维护当事 学校学报.2006.12.06 企业导报2012年第O9期 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