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
楼栋号 抗震设防 场地类别  烈度 地下室高度主楼结构高 (m) 度(m) 地下室层数  主楼层数 主楼结构 主体结构高 体系 度限值(m) 大空间结构 屋盖跨度(m)  楼层竖向构件最大水平位移和层1a 间位移与该楼层平均值的比值 1b 相邻层偏心率 1c 相邻层质心相差 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2 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的比值 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3a 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百分比 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3b 占平面宽度的百分比 角部重叠的结构平面其角部重叠4 面积与较小一边的比值 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与连接宽5 度的比值 楼板有效宽度占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6a 百分比 楼板开洞面积占该层楼面面积的6b 百分比 6c 楼板开洞后任一方向的净宽 6d 错层高度与梁高的比值 .7 楼板开洞后每一边的净宽(m) 8a 楼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层的比值 楼层侧向刚度与其上三层平均值8b 的比值 底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部楼层的8c 比值 上部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与房屋总高度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8d 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与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之比 8e 竖向构件位置缩进 竖向构件水平外挑与相应方向抗8f 侧力结构总尺寸的比值 8g 竖向构件水平外挑尺寸(m) 8h 上部塔楼数量 塔楼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占底9 盘相应边长的百分比
工程名称  设计阶段 抗震设防  类别 裙楼结构高 度(m)  裙楼层数 裙楼结构  形式 悬挑长度(m)                        填表时间 结构嵌固层所在楼层号 塔楼高度(m) 塔楼层数 裙楼结构高度限值(m) 单向最大长度(m) C1 无 无 C2 限值B B B 限值B 限值B 限值B 限值B 限值B 限值B 限值B 限值B 限值B 限值B 限值B 限值B 限值B       ≤1.20 ≤0.15 ≤0.15 无 ≤0.35 无 ≥0.25 ≤2.00 ≥0.50 ≤0.30 ≥5.00 ≤1.00 无 C4 ≥0.80 ≥1.5 限值A 限值A 限值A 限值A 限值A ≤0.40 限值A ≤0.50 限值A ≥0.20 A 无 限值A ≥0.40 限值A ≤0.35 限值A 无 A 无 限值A ≥2.00 限值A C3 限值A ≥0.70 限值A 无       1
限值A 限值A 限值A 限值A 限值A 无 无 无 无 无 限值B 限值B 限值B 限值B 限值B 限值B ≥0.75 ≤0.25 ≤0.10 ≤4 ≤1 无 限值A ≤0.20 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与 限值A ≥0.65 限值B ≥0.80 相邻上一层的比值 等效剪切刚度(或等效抗侧刚度)11  限值A C5 限值B 无 与相邻上层的比值 短肢剪力墙承受的倾覆力矩与结12 构底部(或楼层)总地震倾覆力 限值A ≤0.60 限值B 无 矩的比值 屋顶塔楼结构面积小于屋顶层结13 构面积的1/3,塔楼高度与结构高 限值A ≤0.20 限值B 无 度限值的比值 结构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14  限值A ≤3 限值B ≤2 连体和多塔的类型数 15 框支转换层楼层数  限值A C6 限值B 无 连体两端塔楼沿大底盘某个主轴16  限值A ≤25% 限值B 无 方向的振动周期相差 设计单位超限自评结论  设计人  技术负责人  施工图审查机构超限审查结论  审查人  技术负责人  注:1、在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结构部分由设计单位结构设计人填写,高层建筑工程(按结构单元划分)需填写一张表;
2、C1~C6分别按填写说明20、23、33、42、44有设计人确定。
3、超限审查结论栏在施工图审查阶段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审定并填写; 4、填写相关要求详《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填写说明》(附后)。 10 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填写说明
1、 工程名称和楼栋号:按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填写。当同一建筑楼栋号中划分
有若干个结构单元时,对每个属于高层建筑结构的单元应分别填写本表。
2、 设计阶段: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3、 填表时间:按实际申报日期填写。
4、 场地类别:按地勘资料或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提供的依据填写,分I0、I1、II、III、IV类。
5、 抗震设防烈度:填写建筑物设防烈度,如抗震措施和抗震计算的设防烈度不一致时,应分别描述。
6、 抗震设防类别: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的规定确定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分甲(特殊设防类)、乙(重点设防类)、丙(标准设防类)、丁(一般设防类)四类。
7、 结构嵌固层所在楼层号:上部结构嵌固点的楼层号。按建筑图对楼层的划分填写,如嵌固点取在基础时,填基础。
8、 地下室高度:嵌固点至建筑地下室底层建筑地坪的深度。如嵌固点取在基础时,填0。
9、 地下室层数:与地下室高度对应的结构楼层数。
10、 主楼结构高度:以嵌固点起算,至大屋面的高度,即上部结构总高度减去塔楼结构高度。
11、 主楼层数:与主楼结构高度对应的结构楼层数。
12、 裙楼结构高度:以嵌固点起算,至裙楼结构顶板的高度,不包括裙楼局部高出部分(如楼、电梯间出屋面等)。
13、 裙楼层数:与裙楼结构高度对应的结构楼层数。
14、 塔楼高度:屋顶塔楼的结构高度。屋顶塔楼应满足下列条件: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从嵌固层起算),与房屋总高度之比小于0.2,结构面积(不包括悬挑部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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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屋顶层结构面积(不包括悬挑部分)的1/3,且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任一方向)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的0.75倍。
15、 塔楼层数:与塔楼高度对应的结构楼层数。
16、 主楼结构体系:按《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以下简称:超限界定)第四条表4.1、4.2、4.3的分类填写。当采用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新型结构体系时,按实填写并属于超限高层。
17、 裙楼结构形式:指超出主体结构范围的裙楼所选用的结构体系。无裙楼时填可不填。
18、 主体结构及裙楼结构高度限值:按《超限界定》第四条确定。
19、 大空间结构:当为大空间结构时填写此部分内容,否则可不填。采用本表表述不清的大空间结构可另行制表。
20、 楼层竖向构件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楼层位移平均值的比值:所有楼层的最大值,不包括地下室和出屋面塔楼。限值A按《超限界定》第五条1(1)款C1分别填≤1.4、≤1.5、≤1.6。
21、 相邻层偏心率:相邻层刚度的偏心率,X向和Y向所有楼层的最大值。 22、 相邻层质心相差:X向和Y向所有楼层的最大值。
23、 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的比值:限值限值A按《超限界定》第五条1(2)款C2分别填≤0.9、≤0.85。
24、 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百分比:B1/B的值,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时填写,如无填零。
一侧凹进                     一侧凸出
在下图中,只有当b<0.35L(对应限值B)或0.40L时(对应限值A)时,按凸出计算。否则下图分别为十字型、L型、Y字型平面。
25、 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占平面宽度的百分比:(B-B2)/B的值,结构平面有两侧收进时填写,一侧收进时与27项相同,如无填零。对于工字型平面,当翼缘两端宽度不一致(B1>B3)时,当满足l1/L和l2/L均大于0.35,且b1/l1和b2/l2均小于2时,可取B=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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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侧收进
部重叠情况时,填无。
26、 角部重叠的结构平面其角部重叠面积与较小一边的比值:A3/A2的值,无角
角部重叠
27、 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与其连接宽度之比:突出长度指与其连接宽度相对应的长度,如无填零。
28、 楼板有效宽度占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百分比:B1/B的值,如无开洞,填1。其中有效宽度应扣除凹入和开洞宽度。
楼板有效宽度
典型宽度是指在规则平面前提下相应的有代表性的宽度,在考虑平面规则性时,可以认为满足下图中L/B6.0、l/Bmax0.35、l/b2.0条件时的建筑平面为基本规则平面。在不同部位就有其对应的典型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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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楼板开洞面积占该层楼面面积的百分比:为各楼层中的最大值。当楼板开洞面积不足该层楼面面积的10%时,可填<10%。
30、 楼板开洞后任一方向的净宽:即楼板任一位置同一方向的最小板宽。明显大于5m时,可填>5m。
31、 错层高度与梁高的比值:错层高度与错层处梁高的比值,如无错层,可填0。 32、 楼板开洞后每一边的净宽:不包括主体结构悬挑部分,如无开洞,可填>2m。 33、 楼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层的比值:当转换层设置在大于2层时,限值A中C3为≥0.60,其余情况下C3为≥0.50;框架结构限值B中C4为≥0.7;框-剪、剪力墙、框-筒、筒中筒结构限值B中C4为≥0.9;当框-剪、剪力墙、框-筒、筒中筒结构楼层层高大于相邻层1.5倍时,限值B中C4为≥1.1。
34、 楼层侧向刚度与其上三层平均值的比值:限值B仅针对框架结构。对框-剪、剪力墙、框-筒、筒中筒结构,此栏可不填。
35、 底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部楼层的比值:此条仅针对框-剪、剪力墙、框-筒、筒中筒结构,框架结构可不填。
36、 上部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与房屋总高度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与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之比:用于上部收阶的建筑。上部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从嵌固层起算;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包括任一方向;房屋总高度指大屋面的结构计算高度,如无可填1。
37、 竖向构件位置缩进:指上部结构构件错位,如无填0。
38、 竖向构件水平外挑与相应方向抗侧力结构总尺寸的比值:如无填0。 39、 竖向构件水平外挑尺寸(m):如无填0。 40、 上部塔楼数量:判断是否多塔。
41、 塔楼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占底盘相应边长的百分比:当有多个塔楼时,上部塔楼的质心为综合质心 。
42、 等效剪切刚度(等效抗侧刚度)与相邻上层的比值:用于底部大空间结构和带转换层的结构,建筑结构非底部大空间和不带转换层时可不填。底部大空间为一、二层时,采用等效剪切刚度的比值,C5为≥0.50;大于二层时,采用等效抗侧刚度,C5为≥0.77。
43、 结构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的类型数:按《高规》第十章复杂高层类型数填写,如无填0。错层指楼面高差大于500时,不包括个别楼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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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楼层指错层的楼层数不超过上部结构楼层总数的10%,且不连续分布时); 连体指采用刚性或柔性连接,使两侧协同工作的建筑结构,不包括采用结构措施使两侧完全工作的结构。
44、 框支转换层楼层数:丙类建筑C6为≤7,甲、乙类建筑C6为≤5。 45、 对于可不填的项目,可打斜杠。
46、 超限自评结论:填是或否。下列任一情况为超限高层建筑: 1)  表中结构高度超过限值。
2)  表中不满足限值A一项者。按限值A判定是否超限时,尚应结合第五条1.(16)、(17)、(11)综合考虑。
3)  表中不满足限值B三项及三项以上者。按限值B判定是否超限时,尚应结合第五条2.(8)、(9)、(11)综合考虑。
4)  属于第六条范围的高层建筑。
5)  大空间结构:屋盖的跨度大于12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或单向长度大于300m。
6)  抗震规范、混凝土和钢结构高层规程暂未列入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等。
47、 超限审查结论:填对或错。超限审查结论在施工图审查阶段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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