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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评审(AEG)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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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评审(AEG)介绍

航空器评审组(以下简称AEG)的工作作为飞行标准司的一项职能,是民航局一项重要的技术管理工作,对于保证飞行安全和提高经济效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工作是在航空产品型号审定过程中进行如下项目的评审:

1. 飞机、发动机、螺旋桨及系统设备的运行符合性评审;2. 飞行机组的型别等级和训练要求评审;3. 最低放行设备要求评审;4. 初始维修要求评审;5. 持续适航文件评审。

另外,AEG还参与适航审定部门对最小机组的确定、飞行手册评估、重要改装的评审,以及对航空器适航指令(AD)颁发和事故调查提供支援。 因此,AEG即作为民航局飞行标准部门与适航审定部门在航空器初始型号审定和后续持续适航管理联系桥梁的同时,也为飞行标准部门日常对航空器飞行机组资格要求、签派放行要求、运行和维修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提供基础依据和技术支持。 通过AEG的在型号审定过程中的评审,可使航空产品的制造厂家了解可能影响其设计的运行要求,确保其把可运行的航空产品交付给用户,并且AEG的持续工作还有助于航空产品制造厂家积累使用经验和对产品的持续改进。 2003年,民航局为应对我国航空运输业运行安全管理的挑战、支持和促进国产航空制造业的发展,明确飞行标准司负责航空器型号审定中的AEG工作;同年,飞行标准司参与了美国FAA对B-787飞机的AEG工作,并开始了国产ARJ21-700飞机的AEG工作;2007年,民航局在飞行标准司成立了专门的航空器评审处,并在航空安全技术中心、上海和沈阳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成立了相应的支持机构。至此,初步形成了我国的AEG管理体系框架。 机构

AEG工作的组织机构由部门、支持单位和执行机构共同组成。部门: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具体包括由主管副、总工程师及其负责的航空器评审处组成。支持单位:

民航局安全技术中心,具体包括由总飞行师及其负责的航空器评审室组成。执行机构:地区管理局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具体包括由主管副主任负责的持续适航室(或专职人员)组成。

上述机构的职责分别如下: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AEG机构:制定AEG工作有关的、标准和程序;组织AEG工作项目的受理和审查;批准颁发MRBR、MMEL、FSB报告等文件。民航局安全技术中心AEG机构:协助飞行标准司航空器评审处制定AEG工作有关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具体型号航空器的AEG工作。 地区管理局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AEG机构:按授权(具体见工作程序)开展或参与具体型号航空器的AEG工作。其中上海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的AEG机构具体负责运输类飞机的AEG工作、沈阳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的AEG机构具体负责非运输类飞机、旋翼机的AEG工作。 根据上述管理机构的职责,按照具体型号航空器的AEG工作开展应用项目管理方式,由飞行标准司的AEG机构确定具体AEG工作项目的责任机构,并由责任机构组织成立项目组和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参与人员不限于责任机构的人员,并可聘请局方的其他专业人员参加(在AEG工作的初始阶段将由飞行标准司直接组织成立项目组)。上述机构的组织机构关系如下:AEG工作的组织机构由部门、支持单位和执行机构共同组成。部门: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具体包括由主管副、总工程师及其负责的航空器评审处组成。支持单位:民航局安全技术中心,具体包括由总飞行师及其负责的航空器评审室组成。执行机构:地区管理局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具体包括由主管副主任负责的持续适航室(或专职人员)组成。上述机构的职责分别如下:民航局飞行标准司AEG机构:制定AEG工作有关的、标准和程序;组织AEG工作项目的受理和审查;批准颁发MRBR、MMEL、FSB报告等文件。民航局安全技术中心AEG机构:协助飞行标准司航空器评审处制定AEG工作有关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具体型号航空器的AEG工作。地区管理局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AEG机构:按授权(具体见工作程序)开展或参与具体型号航空器的AEG工作。其中上海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的AEG机构具体负责运输类飞机的AEG工

作、沈阳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的AEG机构具体负责非运输类飞机、旋翼机的AEG工作。根据上述管理机构的职责,按照具体型号航空器的AEG工作开展应用项目管理方式,由飞行标准司的AEG机构确定具体AEG工作项目的责任机构,并由责任机构组织成立项目组和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参与人员不限于责任机构的人员,并可聘请局方的其他专业人员参加(在AEG工作的初始阶段将由飞行标准司直接组织成立项目组)。上述机构的组织机构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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