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器不支持 video 标签 在《劳动法》中没有相关乙肝的对照条款。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不因为疾病而受到就业歧视。同时用人单位已经招用乙肝患者的,不得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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