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校教育系统干伍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校际间教育均衡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交流原则
引导、全校统筹、因地制宜、分批交流。
二、交流条件
1、凡在同一学校工作年满6年以上,45周岁以下的专任教师实行轮岗交流。
2、教师原则上每5年进行一次轮岗交流,教师轮岗交流时间为一年。
三、交流学校及比例
洛表三小完小同麻塘小学、北京希望小学交流,周希望小学同飞跃村小学、先锋村小学交流。每次轮岗交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
四、交流要求
1、轮岗交流教师,在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和骨干教师数量方面达到基本均衡。
2、教师轮岗交流后,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考核在任教学校进行,边远学校教师补贴按所任教学校类别进行享受。
3、教师轮岗交流后,工作关系转入任教学校。
4、教师轮岗交流期间的工作表现,作为教师教育业绩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5、对符合轮岗交流条件拒不轮岗交流的教师,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6、对薄弱学校学科缺失的,由完小负责落实支援学科缺失学校,完小负责处理好支援教师的食宿、差旅费用,在受原学校考核合格的,优先享受轮岗交流的一切优惠。
7、在同等条件下,教师晋升职务、评优评先和评选骨干教师时,具有轮岗交流经历的优先考虑。
五、组织实施
教师交流由学校提出意见,上报教育局批准。
六、组织领导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教师轮岗交流是建立在科学规范基础上一次重要的人事制度改革,是关心、爱护培养干部的重要举措。各中小学一定要高度重视,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干伍“四化”建设,促进学校跨越式发展的高度,加强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导,把工作做深做细,保证学校干伍的高度稳定和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顾全大局,严肃纪律。教师轮岗交流既是关系到学校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关系干部个人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学校领导干部、教师必须处理好学校利益与个人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无条件服从组织的安排,认真执行干部轮岗交流的纪律规定,保证轮岗交流工作的顺利实施。
本实施意见从20__年9月1日起试行。
洛表镇第三小学校
20__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