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返还土地所有人时,只要有县级以上地方的正式文件,无论征地补偿资金来源是否为财政资金,该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和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由于印花税实行枚举征收,且《搬迁补偿协议》未纳入枚举范围,搬迁补偿收入暂不缴纳印花税。
法律依据:《土地条例》第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
《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