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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种子销售罪的构成方式是什么?

2024-09-26 来源:九壹网

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是违反农业生产管理法规,故意销售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导致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本罪适用于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要求故意为目的。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建议寻求律师的帮助以确保合法性,并提供辩护意见。

法律分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检验、验收合格证书;经营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等。针对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关于整顿和加强兽药管理,取缔假劣兽药的通知》、《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农药活动的通知》。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对农业危害很大,应受刑法打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之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约、兽药、化肥、种子,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为了谋利。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使生产遭受重大的损失,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具体构成情况,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应当严格基于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对销售伪劣种子的事实进行界定,并提出合法的辩护意见。

结语

销售伪劣种子罪的构成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该罪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监管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该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故意生产、销售假农药等行为。处理和认定相关情况时,应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如有疑问,可咨询律师并提出合法的辩护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五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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