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打款无论是先开发票后付款,还是付款后再开票,都可以。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情况不同,开票或打款的先后顺序可能也不同。如果是先打款后开票,对收款方企业会更有利一些,企业得到的保障也更多些,避免开了发票交了税后,却迟迟收不到款项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可能会事先约定打款和开票的顺序。
发票的开具便于会计整理和税收管理:发票是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开具的,一旦商家或单位开具了发票,就意味着某商品或资金所有权的转移。一旦发票开具后,企业的财务部门也好对此进行做账进行报销结算等。发票开具后,也意味着企业要向国家缴纳税款了;发票开具的内容应符合发票的限制范围:只有从事经营性业务的商家或企业才能开具发票,其作为一种书面凭证,必须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内部之间非经营性业务开具的发票不能开发票,也不发生任何效力;实现发票管理的最初目的:发票开具的真实性、准确性能够更好做到发票管理,也使发票体现出其具备的使用价值。
发票的日期和实际日期不一样是需要作废的,然后重新开具。发票的日期和实际日期不同,财务是不能够入账的,因为要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并且需要把作废的发票附在账页后面,还需要保管好,不能弄丢。发票必须盖发票专用章。无论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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