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返还。婚前彩礼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财物赠与。如果按习俗给付彩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没有基础关系,受赠人有返还义务。人民法院支持返还请求,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登记后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些规定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支付彩礼后,如果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支付方要求返还彩礼,则另一方应该返还。男方在婚前向女方支付彩礼的形式通常是赠与,实际上是为了将来缔结婚姻而附带条件的财产赠与。既然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根据法律,双方就没有结婚,赠与的基本关系也不存在,受赠人应当有义务返还赠与物。因此,在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如果支付方要求返还彩礼,则另一方应该返还。
如果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并且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则人民法院应支持请求:
1.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支付彩礼导致支付方生活困难。
第2和第3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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