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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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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登记离婚条件和特点:

1.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

2.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登记离婚在双方当事人领取离婚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3.对于诉讼到的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人民对离婚案件的调解结果不同,就产生不同的离婚方式:

4.调解离婚:如果人民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即发给离婚调解书,这就是调解离婚。

5.判决离婚:如果人民调解和好无效,并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恢复和好的,而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判决双方离婚。这种通过判决的形式而准予离婚的就是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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