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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原则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1、激励多缴多得2、筹资权责清晰3、保障水平适度4、普惠和倾斜相结合5、体现子女孝善.

法律依据:《山西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激励多缴多得。完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参保居民多缴费、长缴费。

(二)筹资权责清晰。明确、城乡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等各方面责任,建立权责清晰的筹资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全体成员集体表决同意后,可将光伏、村集体资产收益、非家庭承包耕地承包费、所办经济实体等经营性收益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

(三)保障水平适度。待遇领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与时俱进,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四)普惠和倾斜相结合。对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且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65周岁及以上低收入城乡居民予以倾斜。

(五)体现子女孝善。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的传统美德。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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