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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人能否申请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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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当公司未解散时,申请企业破产的主体是债务人(企业自己)和债权人。公司股东不能申请公司破产;当公司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时,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股东作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想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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