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企业委托税务机关代征税款,且税务机关为企业代开的是普通,则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专用章(即税务机关的代开专用章),此时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企业的名称就会不一致,属于正常现象。
但如果不是因为代开的原因造成的专用章名称与销售方名称不一致,其有可能存在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