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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的相关规定

来源:九壹网

2014年4月,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4〕8号,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正式启动。

通知》中规定,本市参合人员在享受当年新农合报销后(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在享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由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再次给予补偿报销。其中,起付线为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起付线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补偿50%,超过5万元(不含)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补偿60%,上不封顶。一个参合年度结算一次。

据介绍,2013年度参合人员享受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2013年度确定的起付线为176元。

北京市卫计委方面表示,下一步将对各区县进行工作部署和培训,督促各区县加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参合患者尽快享受到此项。

一、农村合作医疗指的是什么

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旨在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新农合报销流程如下:

1、参合农民持新农合证在定点机构门诊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新农合证帐户现有的金额直接减免医药费用,超出部由参合农民自付,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与农医所进行结算;

2、参合农民在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补,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垫付应补助金额,参合农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一律到乡镇农医所补偿,其住院医疗费用一次性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乡农医所审核报销,2000元以上或者对住院资料有疑问的由乡农医所审核后交县农医局复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3、申领补偿时,需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医疗机构的有效住院、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和转诊证明;

4、患门诊大病的参合农民在规定时间,需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门诊及清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的门诊大病证明到乡农医所办理;

5、对已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和参加了学生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应先将住院原件和复印件先交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核对后予以补偿,再将住院原件到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复印件由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保存,但外伤病人只能原件报销;

6、住院费用实行限时报结制度,出院后三个月内可随时办理补偿结算手续,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自行放弃补偿,农医所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应补偿的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参合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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