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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九壹网

司法鉴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在于鉴定机构和鉴定标准不同。工伤与公伤的区别在于主体关系、待遇依据、参保资格、待遇支付主体和争议解决途径不同。突发疾病导致的死亡也可视为工伤。工伤保险基金负责相应赔偿。

法律分析

一、司法鉴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有哪些

司法鉴定和工伤鉴定有区别主要有二个方面:

1、鉴定的机构不同。

司法鉴定一般由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的。

而工伤残鉴定由所在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2、鉴定所采用的伤残鉴定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司法鉴定采用: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而工伤伤残鉴定采用: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二、工伤与公伤的区别有哪些

主体及相互间关系不同。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属性。

确定待遇的依据不同。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规确定。公伤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工伤可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伤不可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享受相关的公伤待遇。

待遇支付主体不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公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争议解决途径不同。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解决。对单位公伤待遇有异议的,只能先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在当代的社会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如果突发疾病的后果是死亡这种状态的话也是视为工伤的,所以在这种状况之下,也是可以按照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相对应的一些赔偿的。当然的突发疾病,导致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也是属于工伤。

结语

司法鉴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鉴定机构不同,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所进行,而工伤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其次,鉴定所采用的伤残鉴定标准也不同,司法鉴定采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而工伤鉴定采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伤和公伤的区别则在于主体及相互间关系、待遇确定依据、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待遇支付主体等方面有所不同。对于突发疾病导致的死亡,如果符合工伤条件,也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相应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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