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原告可以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但需满足法定条件,且不得侵犯他益。一旦裁定准予撤诉,诉讼即终结。但原告不能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除非有新情况或新理由。
法律分析
起诉离婚后,原告若是反悔了,可以申请撤诉,即原告在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都会裁定准予撤诉:
(1)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
(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4)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人民一旦裁定准予撤诉,则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各月内又起诉,人民不会再受理。
拓展延伸
撤销离婚诉讼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撤销离婚诉讼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或被告选择主动终止诉讼的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撤诉需满足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要求。首先,撤诉必须是自愿的,不能受到任何威胁或欺骗。其次,撤诉申请应书面提出,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另外,如果对方当事人已经提出答辩意见,撤诉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经审查后认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最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是否准许撤诉。需要注意的是,撤诉后,双方当事人需自行承担诉讼费用,并且撤诉不影响之前已经产生的法律后果。
结语
撤诉离婚需满足法定条件,确保自愿、合法。申请人必须是当事人或代理人,并在宣判前提出。准予撤诉后,审判权终止,诉讼告终。撤诉后重新起诉需六个月内有新情况、新理由。撤诉是主动终止诉讼的行为,需遵循法律程序。撤诉后需自行承担费用,不影响之前的法律后果。撤销离婚诉讼需谨慎决策,确保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