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企业可以开具专票。
免征企业如果有应税项目,可以开具专用,免征项目不得开具专用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免税企业收到专用处理:
1、减免会计处理;对于流转税减免和返还的会计处理,财政部曾在财会文件中作出过比较明确的规定;
2、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包括返还和减免的优惠,返还形式分别是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先征税后返还。减免优惠体现为法定减免(直接减免)和性临时减免。
综上所述,免征企业如果有应税项目,可以开具专用,免征项目不得开具专用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