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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题怎么补救

来源:九壹网

法律主观:

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一、遗失怎么补救(一)丢失空白。纳税人丢失专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退回或作废手续。(二)丢失已开具专用。1、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3、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如果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5、丢失全联次处理:纳税人已认证,但丢失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税务机关对丢失的纳税人,可以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作为记账凭证。(三)丢失已开具的普通。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1、丢失已开具的普通的联,应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2、开具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账时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3、取得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的,由开票方按丢失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4、纳税人将在税务机关代开的联或记账联丢失,可向开具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说明取得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字轨、编码、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的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5、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应取得联复印件,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6、纳税人丢失普通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处理。二、丢失可以重开吗?丢了一般是不可以重开的,因为涉及税收,一般不能重新开具应当在次日报告当地税务局,并公开声明作废。丢了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是票丢失,复印存根联,交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后,再重新填开给客户。第二种是普通丢失,复印存根联并盖章给客户入账。三、开错了可以作废吗开错了可以作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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