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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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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了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根据不同的管辖可以确定不同的。

一、级别管辖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案件、危害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几个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

二、地域管辖1、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2、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管辖;上一级人民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管辖。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管辖。3、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管辖: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管辖。

审理案件时的规定?

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

以上就是对刑事案件管辖等问题的解答,大家学会了吗?

《刑事诉讼法》

第十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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