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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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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尽量把开发商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写到合同上。相关法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二、注意隐含的推定: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因此建议对无用条款均应于删除。

三、手写优先原则:如果出现印刷文字与手写文字不一致,以手写文字为准。

四、地址、联系电话应准确,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过去有许多纠纷由此而来。

五、平台计价问题:平台不能出售,更不能单独计价;对于的平台或露台,如果由于其专用性,增加了使用功能,提高了使用价值,应进行合情合理地协调后,提高其房屋单价。

六、面积: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1条,应注意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法。《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根据厦门的实际情况,可补充以下条款:面积误差绝对值不超过1%的,购房款保持不变。

七、竣工认定: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为准。

八、交付期限:约定出现延期的条件(事实)时出具证明的有效职能部门,如气象局、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等,并约定通知买受人顺延的时限和方式。

九、交接:应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须验收合格才能交付。

十、产权登记的约定:现在二手房必须办理产权证后才能转让,如果大家不想跟开发商长期抗战的话,就约定: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产权的,坚决退房!并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这条款是《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1条明文规定的,大家千万要注意。如果开发商不敢或拒绝将这约定写入合同的话,这房子还是不买为好。

十一、公摊部分:公摊部分、屋面使用权和外墙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只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

十二、仲裁机构:厦门仲裁委员会,名称注意无“市”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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