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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意见

来源:九壹网

调解劳动争议的程序如下:

一、调解的开始。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不予调解。

二、调解的进行。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应当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

三、调解的结束。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一、解除收养关系可以调解吗

可以调解。一般民事案件都是可以调解的,解除收养关系不属于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不予调解。

二、民事调解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人民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1、程序上的自愿,是指是否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人民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自行依职权调解或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向人民提出调解的申请或由审判人员征得当事人同意而进入调解程序;

2、实体上的自愿,是指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协议,也可以是提供解决方案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协议。

(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指人民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是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既是对人民行使审判权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要求,也是调解成败的关键。

(三)、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人民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1、程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的调解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解的开始、调解的方式、步骤、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的形成以及调解书的送达等,都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次是实体上的合法。

2、实体上的合法,是指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内容合法。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应当理解为调解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为合法。这就是说,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并不是以严格适用实体法的规定为要件,这一点与判决内容的合法性的要求有所不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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