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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于试用期的规定

来源:九壹网

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期限三个月以下以及以计件方式计算工资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约定条款,若双方事先未约定,用人单位即不得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法规定工作多少天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包括试用期)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将面临以下后果。

1、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赔偿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遭受损失的,劳动者可以按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3、被行政机关处罚。

二、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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