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转交给下级人民,或者由下级人民转交给上级人民。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
一、二审抗诉流程
地方各级对同级人民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原审人民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下级认为上级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级应当作出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上一级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应当抗诉而没有抗诉的,可以指令下级依法提出抗诉。
二、大得刑不是最大的大吗? 还是中级更厉害?
刑事案件有可能,总的来说会移到上一级审理肯定是基层管辖不了的、重大影响的等等情形。有法律规定,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
三、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怎样选择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管辖。中级人民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
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起诉
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起诉,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行政机关,需要予以明确。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行政案件是复杂的,有时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来确定地域管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至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变更处理结果。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
(3)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人身自由地。
是指根据人民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1)移送管辖,指某一个人民受理原告起诉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个下级人民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转移给上级人民,或者由上级人民移交给下级人民。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管辖。由于行政机关的设置明显复杂于,其管辖也就不同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管辖可以分成三类:一是对所作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按照“对”的标准确定管辖,向其上一级申请复议二是对工作部门所作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当根据管理确定管辖。对于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由工作部门所属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由申请人选择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三是特殊机关或组织设置的管辖,可以按照先确定行为主体,然后找其上一级的原则确定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